把废油拖至外地乱倒,两男子因环境污染罪被判刑

长江日报融媒体7月7日讯(记者梁爽 通讯员梁学东)两男子无任何资质却敢承揽废油处理项目,其中一名男子在接到废油后居然随意倾倒在应城某学校院内,幸好被群众发现并制止。长江日报记者7日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两男子均因环境污染罪被判刑。

2016年7月8日,被告人刘某海在没有任何资质的情况下,持上海某油脂化工厂过期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冒用该油脂化工厂的名义同武汉某新材料公司签订了废油处理合同。

2016年7月12日,刘某海从该公司取得了20 桶重4吨的矿物废油,在明知被告人王珍某没有废油处置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仍同王珍某一起将矿物废油拖到武汉市某废油处理公司炼化处理。

2018年3月28日,武汉某新材料公司在未向当地环保部门申报的情况下,以处置费25800元的价格,让刘某海将43桶危险废物进行处置。刘某海以处置费6000元的价费转交王珍某处理。7月31日,王珍某将43桶废物拖至应城市某小学院内倾倒时,被当地群众发现并制止。当地政府闻讯立即对危险废物进行暂时清理保存,并派人24小时值守,共支出应急处置费等事务性费用96460元。

2018年11月23日,刘某海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在案件审理中,刘某海主动退出非法所得、交纳赔偿款、认缴罚金共6万元;王珍某主动交纳赔偿款、认缴罚金共2.2万元。

应城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被告人王珍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刘某海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刘某海非法所得28000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王珍某、刘某海、武汉某新材料公司共同支付本案鉴定费95000元、应急处置费等事务性费用96460元;武汉某新材料公司向当地政府支付因受废油污染区域的生态修复费用90000元。

【编辑:金鑫】

(作者:梁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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