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农民工发工资不给工资条?罚!

长江日报融媒体8月14日讯(记者汪伟颋)2019年8月13日,人社部在官网发布《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

用人单位应当每月至少向农民工足额支付一次工资

《征求意见稿》拟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每月至少向农民工足额支付一次工资。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工资可以通过现金支付给农民工,也可以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到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卡或者工资支付银行卡。同时,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时,应当向农民工提供其本人的工资清单。

支付拖欠工资时还要支付利息

征求意见稿规定,未根据本条例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所拖欠的工资和利息。

未根据本条例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向农民工支付所拖欠的工资和自拖欠之日起按日加付万分之五的利息。

“向上要钱”,对拖欠工资单位向上层层追责到人

用人单位拖欠与其依法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承担清偿责任。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向被派遣农民工支付工资的责任。将建设工程发包、分包给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的,由发包单位、分包单位依法承担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责任。

企业允许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或者承揽建设工程,出现拖欠为该经营或施工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的,由该企业依法承担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责任。

 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责任;无力清偿的,由出资人依法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不提供工资支付清单、农民工未签字确认工资支付表的都要罚款

《征求意见稿》拟规定,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支付清单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的责任。《征求意见稿》拟规定,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编辑:刘思】

(作者:汪伟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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