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养的狗咬伤人谁担责?一审判决这么判

张平(文中均为化名)帮朋友代养了一条罗威纳犬。一天,邻居王奇怀抱泰迪犬路过,罗威纳犬将王奇和泰迪犬咬伤,张平认为自己是代养,不应承担责任。日前,长沙开福区法院审理了这起案子。

罗威纳犬咬了狗伤了人

1月2日下午,王奇怀抱其饲养的小型泰迪犬下楼遛养,行经楼道时被一条未牵系狗绳的大型罗威纳犬扑身追咬,导致其双手手指及右手臂受伤出血。

王奇随即到长沙市第一医院就诊,初步诊断为犬伤三级,花了医疗费、挂号费2269.96元。

本次事故中,王奇饲养的小型泰迪犬被咬伤。经诊断,系犬咬伤,腹部被咬穿,三根肋骨骨折,花费医疗费及消耗品费用合计1470元。此外,王奇还发现其衣裤在追咬过程中被撕破(衣裤购买价值为729元)。

经查明,该罗威纳犬为潘军所有,因其外出务工,将该犬交由张平代管。

事后,派出所、街道办多番组织调解,但双方就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王奇遂将张平、潘军诉至开福区法院,要求两被告赔偿损失5748.96元。

“被告说他没有钱,还说狗咬狗不负责,狗伤人要分清责任,我又没有惹狗,你的狗属于长沙市政府明令禁止养的大型犬,你不听,还放开养。”庭审阶段原告表示。

被告张平辩称,他只是帮人养狗,“他家小狗对着大狗叫,大狗可能去咬他家的小狗,并没咬到人,大狗的爪子挠伤了他。狗是打了狂犬病疫苗的。狗咬狗不负责,我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狗主人愿意出的是原告被狗抓伤打了血清的2000多元。”

被告潘军未到庭应诉。

判决:代养人狗主人赔偿4139元

法院认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承担侵权责任,但能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不承担或减轻责任。

被告张平辩称,原告所携带的泰迪宠物犬具有引起罗威纳犬发动攻击的挑衅行为,原告作为管理人存在一定的过错或重大过失,但被告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对其辩解意见,法院不予采信。张平作为管理人更应充分履行注意义务,加强对犬只管束。因其疏于监管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理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赔偿责任。

被告潘军作为犬只的所有权人,应按相关的犬类管理规定,及时办理养犬许可证及犬只免疫证明。潘军未举证证明涉案的罗威纳犬已按规定办理相关证明即交由被告张平饲养、管理,存在相应的过错,应对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与被告张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原告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法院依法核定原告的各项损失为4139.96元。

开福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张平、潘军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奇各项损失合计4139.96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编辑:宗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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