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偷卖儿子房子,儿子想要回,法院说“不行”

长江日报-长江网9月8日讯  父亲给儿子买的房子,被父亲偷偷卖了还赌债。儿子知道后起诉父亲和购房人,想要回房子。9月6日,长江日报-长江网记者从洪山区法院获悉,法院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有效,购房人善意取得,不用返还房产。

2014年初,张小某只有18岁,父亲一次性花34万元为他买下了王某的100平米还建房。房屋买卖合同在村委会备案后,父亲去物业公司为张小某办理了更名手续。

张小某说,当时父母还没有离婚,自己在外地上学,是父母一起出钱给他买的房。“房子委托爸爸出租,装修费用是爸爸给的,租金补偿他的装修费。”

2016年10月,张小某的父亲通过中介,准备把房子以35万的价格卖给刘某,随后刘某向张父全额支付了购房款。至张小某起诉之日,刘某已入住这套房子近两年。张父坦言,卖房的事情确实没有告诉儿子,房款都被拿来还了赌债。

庭审中,张小某认为,父母给自己买房,还在村委会登记自己的名字,自己就是户主。父亲背着自己把房子卖了,属于无权处分,合同理应无效。

购房人刘某则认为,张父卖房时拿了儿子的身份证,且自称有处分权。签订房产买卖合同后,张父陪同刘某在村委会的见证下办理了备案手续,在物业办理了更名手续,还办理了房屋水、电用户的更名。

经审理,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张父与被告刘某签订《房屋转让协议书》是否有效,被告刘某是否应向原告张小某返还涉案房屋。

虽然涉案房屋是还建房,尚不能办理不动产权证,但经村委会同意并更名,张小某事实上已经成为涉案房屋的权利人。张父在未得到张小某授权的情况下对涉案房屋进行处分,且张小某拒绝对父亲的处分行为进行追认,张父私自卖房行为是无权处分。根据最高法相关司法解释,张父虽无处分权,但与刘某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仍然有效。

另外,张父持有张小某相关身份证明,并陪同刘某在村委会的见证下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并办理了更名手续,刘某基于合理信赖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且张父已将涉案房屋交付给刘某使用近两年。因此,法院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相关规定,认为刘某作为受让人善意取得涉案房屋,故对张小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记者耿珊珊   通讯员向昱璇   李惠)

【编辑:符樱】

(作者:耿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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