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破产”不止是债务豁免,而是对社会负责 | 长江评论

长江日报评论员 杨于泽

据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温州平阳县人民法院近日联合通报,温州一个负债达214万元的破产企业股东蔡某,在法院的积极协调下取得4位债权人的谅解,最终只需偿还3.2万多元。214万变为赔偿3.2万,此事近日引发广泛关注,有媒体称之为我国“个人破产第一案”。

目前我国尚无个人破产制度,严格讲也就没有个人破产案件,法院受理蔡某案件采取的是法庭调解与发布行为限制令的形式。今年6月,最高法以及国家发改委等12部委发布一个《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其中就提出建立自然人等市场主体的破产制度,扩大破产制度覆盖面。此案即是此背景下对推进我国个人破产制度建设的探索。

但在我国建立破产制度、进行相关立法也存在着争议。目前我国有《企业破产法》,但没有个人破产立法。

一方面,很多人感到有必要建立个人破产的法律制度:在经济、消费活动中,个人或家族资不抵债的情况已非罕见,个人资不低债但生活还要照常进行,对债务人给予适当的保护还是必要的。像温州蔡先生,资产及收入就那么多,既要治病又要供给孩子读书。个人破产制度,就是基于情理使债务人取得债务豁免。保护债务人本质也是保护“债”的履行,否则债务人跑了或跳楼了,就一了百了。

另一方面,很多人又担心个人破产制度是个“坏东西”,比如银行担心建立这种制度后大量贷款人会逃债,放大银行资产安全风险,运营上会面临各种困难;还有人担心,会有人恶意借债,再个人破产了之。

应该说,随着市场经济在中国的发展,个人破产现象在社会生活中并不少见,不实施法律意义上的个人破产,实质上是一种“鸵鸟政策”。蔡某负债214万元还不了,这是一个事实,法院不宣布他破产,债权人拥有的债权仅仅是“账面资产”。如果有了个人破产制度,现在法院对他进行“个人债务清算”,不过是让债权人直面现实而已。

个人破产制度体现经济理性。对于债务人来说,个人破产既可以豁免债务,也意味着信用破产,不能再借债也不能再高消费,这对社会来说是负责任的做法。在一个诚信社会,保护破产个人符合法律公正,有利于社会和谐,这应当成为一个社会共识。

【编辑:彭向东】

(作者:杨于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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