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日报-长江网1月31日讯 31日,长江日报-长江网记者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获悉,为维护劳动关系稳定,疫情防控期间,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同时,疫情防控期间,已经排期(含公告)的开庭、调解、质证、文书送达等仲裁活动和来访接待等仲裁服务一律暂缓。具体变更时间视疫情防控情况另行通知。此外,由此引起的审理期限计算等相关法律问题,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和人社部有关通知执行。(记者章鸽 通讯员彭燕娥 金睿)
【编辑:余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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