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日报-长江网2月2日讯 2日,省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联合发文:允许未在境内上市的进口和出口转内销口罩,在省内市场销售。
据介绍,未在境内上市的进口和出口转内销口罩,要由省内具有药品、医疗器械批发资质的企业负责采购、分销,建立进、销货台账。采购前,应当对生产企业或进口商的资质、适用标准、产品注册证明、产品检验报告等进行查验,留存相关文件的复印件,确保医用口罩来源正规、可追溯、质量合格。
采购出口转内销的医用口罩前,医用口罩生产企业,应当向批发企业提供相关产品技术要求(或产品标准)、自检报告(出厂检验报告或对方验收报告),并对产品质量作出书面承诺。首批采购时,应当送发货地相关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进口未在中国注册的医用口罩,企业应当按要求,办理相关进口证明。销售的医用口罩,应当在医用口罩大包装上加贴中文标识,标识内容包括标准名称、产地(或进口商名称)、地址、联系电话、适用的国家标准等信息。
医用口罩零售企业应当从有资质的批发企业进货,并保留进货票据。销售时,应当在口罩陈列处明示上述规定的中文标识,方便消费者选购和监管部门检查。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允许符合以上要求的医用口罩在省内市场销售。省有关部门公告全省疫情结束后,批发企业应当停止购进相关医用口罩,允许批发和零售企业在省内继续销售6个月。(记者马辉 实习生关心仪 通讯员蔡俊辉 吴杰鹏)
【编辑:陈冀滨 刘益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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