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失踪两年多,债权人该如何维权?民法典这样规定

长江日报-长江网6月21日讯(记者耿珊珊)债务人下落不明,失踪长达两年,那么债权人如何维权?民法典明确规定,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小王与小李是同学关系,因资金周转,小王向小李借款50万元。谁知没多久,小王竟然失联了。转眼小王失踪两年多了。一天,小李得知小王的妻子在小王失踪后已经接管了小王名下所有的财产,顿时懵了。在这种情况下,他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民法典第40、42、43条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自然人因战争、自然灾害、意外事件和自愿遁世等原因失踪,处于下落不明、生死难定之状态,这种状态持续一段时间,会导致失踪人和其他人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宣告失踪是民法中特别设立的,为处理因失踪人下落不明引起社会经济秩序不稳定的一种制度。

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杨骏律师表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小李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宣告小王失踪,向小王的财产代管人小王的妻子主张权利。如果小王的妻子代管的财产足已清偿小李的债务而不愿清偿,小李可以将财产代管人列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小贴士】

财产代管人故意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要担责

我国学者认为,失踪人之财产代管人的管理权限除保存行为(包括对财产的维护、收益等)及改良行为外,还应包括必要的经营行为和处分行为。但财产代管人在对财产进行保管、维护、收益、必要的经营行为和处分行为时,应尽到善意管理人的注意义务。

民法典第43条规定: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就意味着,失踪人财产代管人因自己的过错而导致失踪人财产损害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据民法典第45条内容,如果失踪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该撤销失踪宣告。同时,失踪人有权请求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编辑:戴容】

(作者:耿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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