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中小微企业社保阶段性减免将延长执行至12月底

长江日报-长江网7月8日讯(记者吴曈)长江日报-长江网记者8日从湖北省人社厅网站获悉,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日前联合印发《关于我省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将继续延长我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

今年2月以来,我省对各类企业已免征了5个月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有力减轻了企业负担。

最新公布的政策显示,下半年的“免、缓”政策将分类型延长执行。其中,对中小微企业免征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保的,参照执行;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单位的免征政策执行到今年6月底;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可缓缴不超过6个月的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可自愿暂缓缴费。对于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其中未缴纳2019社保年度养老保险费的,可在2020社保年度(2020年7月-2021年6月)内补缴,缴纳2020社保年度养老保险费有困难的,可在2021年12月底前补缴,缴费基数可在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

此外,2020社保年度个人缴费基数下限,可继续执行2019社保年度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上限则按规定正常调整。

《通知》指出,延长实施期限后,减负将更加精准,受益面从单位扩大到个人。通过继续减轻中小微企业的社保缴费负担,帮助中小微企业活下来、长起来,自愿暂缓缴费政策也能帮助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渡过难关。

【编辑:张玲】

(作者:吴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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