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居民楼合同却写“酒店式公寓”?每度电物业多收0.3元

雄楚一号三期D2栋。居民陈女士供图

长江日报融媒体3月28日讯(记者汪洋)“我们居民楼已由商业用电调整为居民用电,然而物业却仍按照商业用电的标准收取电费,每度电多收0.3元,导致我们每个月要多出数百元电费。”近日,雄楚一号小区多位居民向长江网武汉城市留言板反映,希望相关部门协调解决此问题。

网民陈女士说,雄楚一号三期D2栋于去年10月份陆续交房,陈女士购买了位于该楼28层的一套房屋,不动产证“用途”一栏所注为:城镇住宅用地,使用期限70年。不过,其购房合同上却显示:“买受人的房屋仅作公寓式酒店使用。”

陈女士说,D2栋交房时未实现一户一表,每月电费由物业代收后交给供电公司。因为购房合同上的这一条内容,交房之初,物业便按照每度1.20元的标准向用户收取电费。业主们投诉后,相关部门介入调查,物业随后调整了电价,但仍按照每度电0.87元的商业用电标准收费。

“这栋楼房是有70年产权的居住楼,实际上也都用于居住,理应按照每度电0.57元的居民用电标准来收取电费。”陈女士说,居民们再次反映后,洪山区供电公司工作人员来到小区核实了解情况后调整了电价,但物业却仍按原价收费。

21日下午,武汉供电公司相关负责人向长江日报记者介绍,居民们提供的不动产证显示,雄楚一号三期D2栋产权70年,用途为住宅用地。同时,辖区供电公司工作人员前往核实发现,该栋楼房确实为民用性质,所以便调整电价,按照每度电0.57元的民用价格执行。

“由于开发商当初未申报一户一表,因此居民们缴纳电费还是只能通过物业代收。” 该负责人说,眼下按照合表用户方式收取电费,如果居民们希望重新申报一表一户,则需要每家每户同意,分摊成本,然后由物业代表或业委会向供电公司提出申请。

既然供电公司已下调电费,为何物业每度电仍多收0.3元?22日下午,小区物业一位负责人表示,D2栋为酒店式公寓,因此按照商业用电收取电费。记者进一步追问:“供电公司收取的电费是多少?”该负责人表示:“不方便透露。”

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物价局相关负责人介绍,雄楚一号三期D2栋高32层,共有780户居民,去年11月份以来,陆续接到百余起居民投诉。“供电公司核实后调整了电价,但我们认为这次调整存在问题。”该负责人说,原《不动产权属证明》规划用途为公寓式酒店,所以物价局认为应该严格执行湖北省一般工商业目录电价标准。经核实,金地本座D2栋于2018年2月1日起已整改(按每度电0.87元的标准收取)。

据了解,武汉市政府去年9月出台的《关于开展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土地用途调整为居住用地,其用水、用电、用气经水、电、气经营企业核实为民用性质的,按照民用价格标准执行;存在混合性质情况的,应分表计量,未分表计量的,由供用双方协商混合用量比例,执行分类价格。

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物价局相关负责人向记者介绍,雄楚一号三期D2栋不动产证上显示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产权70年,而合同上却注明用途为酒店式公寓。“该项目属于在住宅用地上配建的商业项目,要解决电费标准问题,关键是要弄清楚该项目的定性。

22日下午,记者咨询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宣传部,工作人员表示,对记者所提问题将书面做出回应,不过截至28日记者发稿,未收到相关回复。

23日中午,记者咨询市物价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调查核实后,25日就相关问题作出回复。不过此后记者发短信和拨打该负责人电话,均没有回音。

【编辑:李茜】


(作者:汪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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