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医院的医疗卫生设施属社会公益设施,不能抵押丨民法典物权编解读

长江日报-长江网8月29日讯(记者耿珊珊 通讯员洪法宣)民办医院为了融资需要,能否将不动产做抵押?民法典明确规定,民办医院中属于社会公益设施的医疗卫生设施,不能抵押。

甲医院是一家民办医院,为经营发展需要,向自然人周某借款。甲医院作为抵押人,周某作为抵押权人,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约定:甲医院因资金周转需要,从周某处借款2000万元,甲医院提供抵押担保,抵押财产为该医院名下的门诊楼,建筑面积1200平方米。

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后甲医院未按时还款,周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对甲医院提供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庭审中,甲医院主张抵押无效。

民法典第399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不得抵押。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刘炎铭介绍,关于禁止医疗卫生设施、教育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用于抵押的规定,民法典较物权法规定略有不同。

物权法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而民法典则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其中“医院”改为“医疗机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改为“非营利性法人”。显然,民法典扩大了禁止名下涉公益财产设立抵押的主体范围。

本案中,甲医院虽为民办医疗机构,相较于公办医疗机构,仅是投资渠道上的不同,并不能否定其公益属性,无论是公立医院还是民办医院,都是为了保证公众健康而设立的,都具有救死扶伤、治病救人等社会公益目的,也是一种公益事业。因此,民办医院中的医疗卫生设施仍属于社会公益设施,甲医院为借款提供的担保财产属依法不得抵押的财产,该抵押确属无效。

刘炎铭说,除禁用医疗机构、学校等公益设施作抵押外,民法典第399条还规定了以下财产不能抵押:土地所有权;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法律小贴士——

民法典明确7类财产可以抵押

民法典第395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海域使用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编辑:符樱】

(作者:耿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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