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以立法规范引导家庭教育,学校有责任开展家庭教育指导

长江日报-长江网9月22日讯(记者宋磊 通讯员王丹)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养而不教、教而不当怎么办?湖北省拟专门立法进行规范和引导,着力解决新时代家庭教育存在的困难和问题。9月22日,《湖北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草案)》提交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

条例草案明确了家庭教育的定义,将“家庭教育”界定为“父母和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正面教育和积极影响”。

条例草案强调了家庭在实施家庭教育中的主体责任,拟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是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和直接责任人,应当履行家庭教育义务;未成年人父母离异或者分居的,双方均应当继续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家庭教育义务,但被人民法院裁判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中止探望权的除外。

条例草案明确了家庭教育的促进与保障举措,拟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社区服务,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建立家长学校,开展家庭教育活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家庭教育信息化共享服务平台建设,依托网上家长学校,向家庭免费提供针对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的家庭教育指导课程和资料;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制度,将家庭教育工作纳入学校工作计划,建立家庭教育教师队伍;学校应当建立家长委员会,并将家长委员会纳入学校日常管理,定期开展家庭教育咨询、家庭教育讲座等活动;学校应当特别关注留守、流动、贫困、重病、重残和其他有特殊困难的未年成人,为其提供心理疏导,并加强对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家庭教育意识、亲子沟通能力等方面的指导。

【编辑:戴容】

(作者:宋磊)

评论一下
评论 0人参与,0条评论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最热评论
最新评论
已有0人参与,点击查看更多精彩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