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顶部禁设、四环内不设立柱式……​武汉户外广告为城市景观“让路”

长江日报-长江网9月28日讯(记者戴旻阳 通讯员叶昌昊)2020年9月7日,武汉市人民政府第1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武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该《决定》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修改内容包括建筑物顶部禁设户外广告、四环内不设立柱式户外广告……为展示城市生态景观和建筑景观,武汉户外广告设置选择“让路”。

大江大湖大武汉,清爽的水岸线和天际线使其面容更加清晰。记者陈卓 摄(资料图)

长江日报-长江网记者从武汉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了解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当前我市城市容貌管理的客观需要,新《武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对户外广告的禁设载体、区域和情形进行了修改和补充:

一是将桥梁、建筑物(含裙楼)顶部、骑楼立柱、围墙(挡)、栅栏、非商业建筑、沿街毗邻建筑物之间的空间明确为户外广告禁设范围;

二是禁设情形中涉及交通设施的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进行了调整,与之保持一致。《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三是为展示城市生态景观和建筑景观,规定要严格控制利用市政公用设施设置户外广告。在本市四环线以内区域(不含机场高速路)和四环线建筑控制范围内不得设置立柱式户外广告。

点击查看《武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编辑:金鑫】

(作者:戴旻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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