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阿里云同名,武汉一公司被告侵害企业名称权

长江日报融媒体4月20日讯(记者舒翔宇 通讯员杨娟娟) 与知名企业阿里云同名,武汉公司因侵权被判罚。20日,在岱家山科技创业园,江岸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百余名企业、学生代表旁听。这是江岸法院知识产权保护十年暨“法院开放日”系列普法活动之一。

庭审获悉,原告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下简称阿里云公司),创立于2008年,经不断发展,“阿里云”商号成为国内外知名商号,且注册了“阿里云”商标。而被告张某于2017年3月注册成立武汉市阿里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简称武汉阿里云公司),经营范围与原告基本一致,未经原告授权,以阿里云经销商名义开展经营,并在其网站上利用“阿里云”字号宣传。

原告认为被告侵害企业名称权,构成不正当竞争,2017年7月诉至法院。被告则认为没有侵权,理由是我国企业名称采取的是区域登记注册制,原告在武汉不具有企业名称和商号的专有使用权。同时,被告注册公司是为谋求与原告的合作,无奈合作受挫,该公司已于2017年9月注销。短短半年,原告无实际损失,被告也因从未实际经营而无从获益。

法院认为,原告在行业内享有较高知名度,据相关法律解释,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被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字号,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其他企业注册时应注意规避。被告明知原告的存在仍将“阿里云”作为字号进行登记,具有主观恶意,其利用“阿里云”字号所作的公司简介、招聘信息等均足以造成公众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当庭宣判,判决被告张某删除其网站上含有“阿里”“阿里云”“支付宝”“阿里巴巴营业集团”的图文宣传,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

庭审结束,江岸法院介绍知识产权保护十年情况,法官现场向企业代表讲解企业如何保护商业秘密。园区企业代表告诉记者,今天活动让他更加重视知识产权,2011年创立公司就开始使用的图标,去年申请注册商标时却因相似被驳回,到现在仍在办理中,“希望注册企业时就能提示让我们注册商标”。

【编辑:叶凤】


(作者:舒翔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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