爷爷去世,奶奶想把房屋只留给孙女可以吗? | 民法典解读之继承编

长江日报-长江网12月31日讯(记者夏晶 通讯员徐晓雪)孟奶奶与吴爷爷共育有三个子女,吴老大、吴老二、吴老三。2002年吴爷爷去世,留下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一套,一直没有办理遗产分割手续。2004年,吴老二、吴老三均离家出走,至今不知去向。吴老二于1998年育有一女小吴。吴老二离家出走前已离婚,小吴一直由孟奶奶抚养长大;吴老三未婚无子女。2018年,孟奶奶在公证处办理了公证遗嘱,遗嘱载明由孙女小吴继承孟奶奶全部房产份额。吴老大得知后,认为孟奶奶的遗嘱侵犯了其继承权,要求孟奶奶交出公证书原件且将该房屋确定只由吴老大一人继承。孟奶奶为此苦恼不已,特向社区律师咨询。

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左继荣律师介绍,民法典对宣告自然人失踪,以及转继承的相关规定都没有作实质性修改,第1127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左继荣律师介绍,根据这一规定,吴爷爷于2002年去世后,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中的50%是孟奶奶的个人财产。剩余的50%是吴爷爷的遗产,由孟奶奶与吴老大、吴老二、吴老三,四人平分,每人可分12.5%;遗嘱载明由小吴继承孟奶奶享有的房产份额,并不是继承房屋的所有份额。孟奶奶可以对自身权利进行处分,并没有侵犯吴老大的继承权。

如果不能找到吴老二、吴老三,两人下落不明已超过四年,为更好地分割遗产,孟奶奶、吴老大和小吴均可作为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吴老二、吴老三死亡,进而对遗产进行分割。吴老三被宣告死亡后,由于未婚无子女,所以他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由孟奶奶转继承。

吴老二被宣告死亡后,由孟奶奶、小吴对吴老二应继承的份额转继承。为保证小吴的继承权不受侵犯,孟奶奶可以将遗嘱公证书原件交给小吴一份,并告诉小吴其享有的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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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了公证遗嘱是否一劳永逸

《民法典》取消了公证遗嘱的排他性效力,公证遗嘱的效力与其他遗嘱一致。这样,后立的遗嘱优先于先立的遗嘱。这种变更,实际上更利于中华民族孝敬老人,赡养父母这一优良传统的发扬与继承。

【编辑:朱晨颖】

(作者:夏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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