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东宝区人民法院判决一起故意伤害案,伤人者因致对方一人轻伤一级,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涉案男子今年52岁,东宝农村人。
2020年3月10日16时许,涉案男子与一兄长为两家的山林纠纷在当地村委会进行调解,直至当日傍晚未有结果,约定再定时间进行调解。他们返回途经两人母亲房屋时,因赡养老人问题又发生争执。其间,双方家人参与其中,并引发肢体冲突,导致一方一人腰椎一处骨折。后来,当地村委会人员将双方劝开。经法医鉴定,伤者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警方介入后,涉案男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2020年11月5日,涉案男子赔偿当事人经济损失3.5万余元,并通过村委会多次向当事人道歉。
因涉案男子造成对方一人轻伤一级,涉嫌故意伤害罪,警方查明案情后,将其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前不久,东宝区人民法院一审此案。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男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涉案男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涉案男子积极赔偿当事人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社区矫正机构的评估意见,宣告缓刑不会对所居住社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对涉案男子可以宣告缓刑。综上,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记者秦文 通讯员邓亚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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