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陆谦2003年3月入职某金融护卫中心。
2016年12月3日陆谦因肺炎向护卫中心请假一周至2016年12月9日,护卫中心予以批准。
病假期满后陆谦未续假,自2016年12月10日至2016年12月18日未办理请假手续亦未出勤,护卫中心依据其规章制度-“中心员工惩处规定”4.2.8款之规定,给予陆谦行政除名的处分并与之解除了劳动合同。
2017年3月8日,陆谦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称其未出勤这段时间患抑郁症需休息,请求裁决护卫中心给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1200元。
2017年4月21日,仲裁委裁决护卫中心向陆谦支付赔偿金23400元。
单位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
陆谦虽未请假连续9天未上班,
但确因病需要休息,不应视为旷工
二审判决:
陆谦未履行请病假手续不出勤,
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
综上,二审撤销一审判决,驳回陆谦的诉讼请求。
案号:(2018)辽01民终2155号(当事人系化名)
▌来源:山东高法、劳动法库
▌编辑:Tut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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