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阜阳一五旬男子因女友提出分手,多次对女友实施殴打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后,又在公共场所对其纠缠,强行拿走其手机;并在公共场所持凶器,随意殴打捅伤他人。2021年3月12日,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被告人张某锋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3月22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该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文书显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锋,男,汉族,1968年出生,安徽省阜阳市人,小学文化,经商。2011年5月6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20年8月15日被抓获,次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泉分局刑事拘留,经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8月28日被执行逮捕。
原判认定,被告人张某锋与高某系多年男女朋友关系,后高某提出分手,张某锋不同意,并多次对高某进行纠缠。2018年9月24日,张某锋因在阜阳市颍泉区阳光医院殴打高某,被阜阳市公安局颍泉分局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500元。
(一)2020年8月7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锋在阜阳市颍泉区第五人民医院西门附近,对高某进行滋扰、恐吓,并夺走高某使用的VIVOX27手机一部。
(二)2020年8月8日12时许,被告人张某锋在阜阳市颍泉区美在花城小区北门口附近见刘某和高某在一起,先后和高某、刘某理论,后从兜里拿出剪刀追赶刘某,致刘某摔倒在地,张某锋骑在刘某身上持剪刀将刘某胸部扎伤。
另查明,被告人张某锋涉嫌犯强奸罪一案,由被害人高某2020年8月2日报案至阜阳市公安局颍泉分局,该局经侦查于2020年8月11日决定对该案立案侦查,同日决定对张某锋刑事拘留,并网上追逃。2020年8月15日13时,张某锋驾车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后阜阳市民警在处理该事故中发现张某锋系网上在逃人员,遂电话联系张某锋,张某锋于当日下午18时许到阜阳市,民警对其进行抓捕,次日阜阳市公安局颍泉分局对其刑事拘留。张某锋到案后如实供述其在公共场所抢夺高某手机及持剪刀扎伤刘某的事实,阜阳市公安局颍泉分局于2020年9月24日对张某锋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一案立案侦查。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锋曾因感情纠纷在公共场所对高某实施殴打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后,又在公共场所对其纠缠,强行拿走其手机;在公共场所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张某锋经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其寻衅滋事犯罪行为,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锋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宣判后,张某锋不服,提出上诉。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相同,且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
编辑:彭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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