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据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消息:3月26日上午,黄山区人民法院在第一审判法庭对原黄山区耿城镇土地建设分局工作人员李翔贪污、挪用公款、诈骗一案公开宣判。被告人李翔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5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至2019年,被告人李翔利用承办黄山市黄山区耿城镇征地拆迁的职务便利,以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公款共计人民币67.8675万元。2016年11月至12月,李翔利用职务便利,将被征地户退还黄山市黄山区耿城镇人民政府的房屋拆迁补偿款25.6万元予以截留、使用,至今未还。2020年7月22日,被告人李翔利用承办黄山区耿城镇征地工作便利,虚构农户青苗费计算错误的事实,骗取农户人民币2.395万元。2020年10月12日,被告人李翔在单位同事陪同下主动到调查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翔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伙同他人侵吞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综合考虑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
编辑:彭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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