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案说非法集资之二:凭借虚假宣传造势 利用亲情友情诱骗 利用互联网大肆宣传 聘请明星代言

案情简述: 朱某曾在多家互联网公司担任高管,朱某决定创业,但是拿不到风投。2012年10月5日,朱某在淘宝开了一家店铺,名为“美微会员卡在线直营店”,上架公司股权。朱某宣传称,消费者在淘宝店拍下相应金额会员卡,除了能够享有“订阅电子杂志”的权益,还可以拥有美微传媒的原始股份100股。4天之后,朱某募集资金80万。这一模式在网络上引起了巨大的争议,很多人认为有非法集资嫌疑。不久,该淘宝店铺被淘宝官方关闭。阿里对外宣称淘宝平台不准许公开募股。

案件警示:股票的发行受现行法律的严格规制,非经合法程序取得股票对投资者来说只是废纸一张。建议投资者投资前要做足调查工作,要了解清楚集资者的底细和所投资项目的国家政策和法规。如果发现问题,就应果断放弃。此案体现出非法集资如下特征:

1. 宣传费用上,一掷千金;

2. 宣传方式多样:聘请明星代言、在著名报刊上刊登专访文章、雇人广为散发宣传单、进行社会捐赠等;

3. 或利用网络虚拟空间将网站设在异地或租用境外服务器设立网站;

4. 可能会利用网站、微博、论坛等网络平台和QQ、微信等即时通讯工具;

5. 较难惩办:一旦被查,下线迅速关闭网站,携款潜逃。

面对亲人和好友的推销也不能盲目轻信

案情简述:2010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施某某及魏某某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自己宣传或通过亲戚、朋友、社会上其他人员“口口相传”向社会宣传,其家里有很多房产,开办了担保公司及其他投资需要融资,以月利率15‰的利息,由施某某单独或施某某、魏某某共同出具借条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廖某、邹某等67人吸收资金1479.2万元,之后,二人以更高的利息转借给他人赚取利差。

施某某和魏某某以“借新还旧”方式支付利息、归还本金。此后,其部分转借他人的资金无法收回,导致资金链于2015年10月左右断裂,造成67名集资参与人损失共1027.1466万元。资金链断裂后,魏某某人及被告人施某某为躲避债务先后逃往福建省厦门市,魏某某于2016年9月19跳楼身亡,施某某于2016年9月22日被厦门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案件警示:非法集资大多借助传销手段,由于多是亲戚、朋友、熟人的介绍、推销,一方面,容易取得信任;另一方面,碍于面子也不便推辞,这种方式更容易在民间渗透,危害也更广。因此,面对熟人的好心和善意推销,一定不能盲目轻信。

此案体现出非法集资如下特征:

1. 利用亲戚、朋友、同乡等关系,用高额回报诱惑社会公众参与投资;

2. 传销洗脑,为完成业绩,不惜牺牲亲情;

3. 表现形式多样,例如茶话会、虚造红头文件等。

(记者梅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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