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日报:1980年开征个税,我国个税制度改革简史,了解一下

1980年9月10日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1980年开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为800元。

1993年10月31日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的修正案,规定不分内、外,所有中国居民和所有来源于中国所得的非居民,均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日发布了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简称税法),规定自1994年1月1日起,将原来的个人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和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合并为统一的个人所得税。

1999年8月30日

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把个税法第四条第二款“储蓄存款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项目删去。随后,国务院规定:自1999年11月1日后孳生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20%的个税。

2005年10月27日

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再次审议《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提高到1600元,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2007年6月29日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了第四次修正。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二条修改为:“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开征、减征、停征个人所得税及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007年12月29日

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规定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自2008年3月1日起由1600元提高到2000元。

2011年6月30日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规定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从2000元提高到3500元,同时,将现行个人所得税第1级税率由5%修改为3%,9级超额累进税率修改为7级,取消15%和40%两档税率,扩大3%和10%两个低档税率和45%最高档税率的适用范围等。该决定自2011年9月1日起实施。

2018年6月19日

备受关注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19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这是个税法自出台以来第七次大修,也将迎来一次根本性变革: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劳动性所得首次实行综合征税;个税起征点由每月3500元提高至每月5000元(每年6万元);首次增加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专项附加扣除;优化调整税率结构,扩大较低档税率级距。

(长江日报评论员华智超 整理)

(作者:华智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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