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公款组织党员到景点参观,一小学党支部书记受党内警告处分

长江日报融媒体7月29日讯 29日从武汉市纪委获悉,因用公款组织党员到景点参观,一小学党支部书记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夏红,1997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12年8月至2017年4月任硚口区建乐村小学党支部书记,2017年5月被免去硚口区建乐村小学党支部书记职务。

2015年6月4日,夏红在担任硚口区建乐村小学党支部书记期间,主持召开该校党支部委员会议,决定以“七一”党员活动名义,组织学校全体党员前往荆州古城和张居正故居等景点参观游玩,并委托一家旅行社安排相关行程。2015年7月3日,夏红及该校部分党员共20人前往上述景点参观游玩,并于当日返回。此次产生交通费、门票费、导游费等费用共9995元,并以教师党员学习培训费的名义在该校办公经费中予以报销。上述违规使用的公款,已由夏红及该校相关人员于2017年6月全部予以清退。

办案人员介绍,夏红身为党员领导干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以开展“七一”党员活动的名义,用公款组织学校党员到风景名胜区参观游玩,对此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违反了党的纪律,夏红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记者王雪 通讯员丁阳 齐阳 肖融冰)

条例原文

2003年12月31日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挥霍浪费公共财产,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用公款旅游或者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二)违反规定参与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的;(三)购买、更换超过规定标准的小轿车或者对所乘坐的小轿车进行豪华装修的;(四)有其他挥霍浪费公共财产行为的。

执纪者说

岂能让党员活动成为公款旅游的“隐身衣”?党员活动是教育广大党员干部坚定理想信念、牢记使命担当、遵守党规党纪的重要形式。然而,极少数党员干部心存侥幸,认为给违纪行为穿上“隐身衣”,既能够“稳妥”地享受“福利待遇”,又能“有效”地规避纪律约束,让党员活动变了“味”,不仅让自己的党员身份蒙羞,更损害了党员活动的严肃性。全市各级党委(党组)要从中汲取深刻教训,加强教育管理,真正使党员活动成为政治学习的阵地、思想交流的平台、党性锻炼的熔炉。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以永远在路上的恒心韧劲,层层压实“两个责任”,强化监督执纪问责,严肃查处顶风违纪行为,深入治理隐形变异问题,坚决防止不正之风反弹回潮,让违纪行为无论披上怎样的“隐身衣”都无处遁藏。 (通讯员丁阳  肖融冰  记者王雪)

【编辑:朱艳琳】


(作者:王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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