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日报评论员杨京
近日,桐乡市公安局官方微信发布的一则通报引发热议。此前,当地一名环卫工因工作引发争执后被打伤,打人者被警方处以15天行政拘留并处罚款500元。警方在有关此事的通报中,使用了“今天没有嬉笑,只余怒骂。任何人,任何人欺凌弱势群体,欺凌一位六十多岁的老人都该被社会唾弃”的措辞。
这份通报在传播中被冠以“霸气”之名,读来确实让人颇感“解气”和“痛快”。从常情常理出发,打人者的行为的确让人愤怒,作为普通公众,有理由表达这样的愤怒。不过,当这样的愤怒和“霸气”出现在一份警情通报中时,还是值得商榷。
警情通报,顾名思义,要对警情的发生和处置进行告知和公开。这种文本属于工作文书的一种,应该有详细的规定和体例要求。同时,这也是公安部门执法工作的组成部分,因而应该是平实和客观的,而不是带有情绪甚至是煽动性的。
根据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除权利人同意或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情形外,不得公开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通报中诸如“姓杨的”“一条金龙”等措辞,尽管有意隐晦,但客观上还是将事主的真实姓名和地址公之于众,这至少也是有瑕疵的。
另外,这种通报行文还有可能形成对社会情绪的挑动,造成新的矛盾风险。如果出于义愤的“怒斥”是正义的,那出于义愤而上门找其“算账”是否也是正义的?如果抛开了法律的标尺,其间的边界又应该如何把握?这样的问题,是应当警醒的。
公安机关作为法律的维护者和执行者,法治意识是基本精神,谦抑和克制则应该是工作的重要原则,因为其背后有着强大的公权力和强制力。即使从业者个人被某些案例激发了情绪,甚至不吐不快,但在工作场景下和工作角色中,就不应该过多地代入个人情感,否则就很容易从“义愤”滑入“戾气”。
法治讲究的是客观公正,“罪刑法定”。而情绪却并不足够理性,很多时候甚至是尺度模糊的。比如从法律上看,并不能说殴打老年人的人,就必然要比殴打一个小伙子的人承担更重的法律责任,但前者激发的义愤情绪往往会更加高涨。事实上,报道中的打人者行为尽管可恶,但从处理上看,还远远算不上“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
在这份通报中还提到“公安有法律责任,同时有社会责任和道义责任需要担当”。事实的确如此,但对社会和道义责任的担当,并不能通过“怒斥”和“唾弃”来实现,更不是靠比违法者更加“霸气”实现。执法机关对正义的维护,只能在依法办事、秉公执法的各个环节中得以体现,在让违法者承担其应该承担的法律后果中完成,不需要也不该有额外的“霸气”。
每一个怀有基本正义感的社会个体,都可能遇到令人“路见不平”和“义愤填膺”的时刻。我们无意否定和贬低这种朴素的正义感,但对于执法机构和代表机构的工作人员来说,却应该始终怀有角色意识和法治意识。依法办事,用法律给更多人带去信心和安全感,才是实现社会正义的最终途径。
【编辑:符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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