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圈转发他人作品或构成侵权

长江日报大武汉客户端6月5日讯(记者陈勇 通讯员羿华)6月4日上午9时30分至10时30分,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分党组书记、代院长程皓做客“周二之约”问法官专栏,为网友直播解答如何依法保护知识产权疑问。

图为直播现场。记者杨涛 摄

问:在微信朋友圈转发他人作品构成侵权吗?

答:是否侵权,需要分不同的分享方式来讨论。目前,微信朋友圈的私人属性其实越来越小,朋友圈逐渐具有个人社交和市场经营的双重属性,未经授权而进行转发极易构成侵权。分享分为两种方式,所带来的结果也不同:第一种,以直接复制、上传的方式将他人的文章发到自己的朋友圈,这种行为构成了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侵犯了原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第二种,以链接的方式分享到自己的朋友圈,链接内容并不是由你复制或者编辑的,这种行为便不会构成侵权。

问:我想制作《几分钟带你看完某某电影》的电影解说视频发布到短视频平台,这属于我自己的作品吗?会有侵权风险吗?

答:从形式和内容看,电影解说在原电影基础上进行了二次创作,如果解说词满足独创性要求,则可以构成作品,作品自身能够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但这并不意味着它本身不构成侵权,如果其涉及部分电影画面和内容,没有得到原著作权人的许可,将有侵犯电影作品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嫌疑,可能被判定构成侵权。虽然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了十二种合理使用情形,但合理使用范畴的引用应以适当为标准,因此创作者在二次创作时应加强风险意识,尽量获得版权方许可,引用时应注意把握好合理限度。

问:写“同人小说”是否会被原作者索赔?

答:同人创作作品与原作使用了相同的人物角色和背景,如果借鉴了足够数量的具体且充分的表达,可能涉及侵犯原著作权人的改编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权利。如果仅是自我欣赏或在粉丝之间小范围传阅,未作商业化使用,没有实质触动著作权人利益,实践中原著作权人及行业往往采取容忍适用的态度。但如果涉及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化行为,例如出版,则可能涉及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面临被原著作权人索赔的风险。

直播结束后,法官将继续留在专栏为网友解答法律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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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邓腊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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