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违规使用公车,办公室负责人和司机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长江日报融媒体8月26日讯26日从武汉市纪委获悉,因公车私用,办公室负责人和司机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刘文清,中共党员,2004年进入前进经贸集团工作,2010年至今任集团办公室负责人。

魏志,中共党员,2009年至今任前进村集团专职司机。

刘文清在担任前进村集团办公室负责人期间,负责该集团公司的公车管理工作。 2017年10月4日上午8时许,魏志私自驾驶公车,搭乘家人至黄陂探亲访友,至次日下午返回。2018年2月20日上午7时许,魏志私自驾驶上述公车前往同事老家参加私人活动,至次日下午返回。

办案人员介绍,刘文清身为中共党员,作为前进村集团办公室车辆管理的负责人,未认真履行公车管理职责,对公车管理不严,刘文清受到党内警告处分。魏志身为中共党员,作为前进村集团公车专职司机,多次违规使用公车,魏志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记者王雪 通讯员丁阳 齐阳  陈驰)

条例原文

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用车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执纪者说

公车姓“公”,必须公私分明,决不允许公车私用。杜绝“车轮上的腐败”,必须多管齐下,打好组合拳。要畅通信访举报渠道,公布举报电话、举报邮箱,鼓励、引导知情群众举报党员干部中存在的隐形“四风”问题。要加强对公车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强化科技手段运用,用好“互联网+”、大数据等新技术,定期排查公车管理使用问题线索、可疑发票问题线索等,打造立体监督网。要用好用活“问责利器”,对违反公车使用管理规定,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顶风违纪的人员要严肃查处,除追缴用公款报销的全部金额外,还要追究责任,坚持通报曝光。要严格实行“一案双查”,对责任落实不力,导致公车私用、“私车公养”行为多发频发的,既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要严肃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

(通讯员丁阳 陈驰 记者王雪)

【编辑:祝洁】

(作者:王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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