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酒后游泳溺亡,3名同游伙伴赔了10万元

长江日报大武汉客户端9月14日讯 炎炎夏季,四名好友聚餐后去江中游泳,其中一名不幸溺亡,三名同伴是否需要承担责任?9月14日,记者从武汉市汉阳区法院获悉,在一起生命权纠纷中,认定3名同伴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共同赔偿死者家属10万余元。

李峰、张明、王利、艾武四人系好友。2022年7月的一天傍晚,他们四人聚餐饮酒,酒后觉得燥热,李峰遂提出去游泳。晚上7时30分左右,四人达到江边,李峰、张明、艾武陆续下水到江里游泳,王利则留在岸边看管衣物。约半小时后,张明和艾武上岸,未见李峰,三名同伴立即寻找。寻找未果后,他们随即报警。后经警方搜寻,发现李峰不幸溺水死亡。

“他们在李峰饮酒后,不仅没把他安全送回家,还带他去江里游泳,也不劝阻他”。李峰的家属认为,三名同伴对李峰的死亡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要求三名同伴赔偿各项损失。

三名同伴则认为,李峰明知自己喝了酒,还非要去江边游泳,况且大家也没劝酒,且在能力范围内寻找并报警实施了救助,因此不应承担责任。

因双方未达成共识,李峰的家属将张明、王利、艾武诉至汉阳区法院。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汉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峰作为成年人,应当具备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其在饮酒后到江边游泳使自身处于一种较为危险的状态,系对自身安全注意义务的懈怠,是造成溺亡的主要原因,李峰对自身损害应承担大部分责任。三名同伴明知李峰饮酒,不仅未进行劝阻和警告,反而积极响应一同游泳,放任危险的发生,相互间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照看义务。

日前,汉阳区法院判决,三名同伴对李峰溺亡造成的损失应承担10%的责任,共同赔偿李峰家属10万余元。(文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

(长江日报记者耿珊珊 通讯员孙娇 金红羽)

【编辑:王戎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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