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野生动物碰不得!江夏某职工或将面临刑事和经济双重处罚

8月28号, 由江夏区人民检察院提起的涉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在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这是江夏区公开审理的首例涉国家二级野生动物保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检察机关指控, 2017年8月至2018年3月期间,江夏某农业公司职工祝某在禁猎期且未办理《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及《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的情况下,在其青蛙养殖池上非法架设6副丝网捕鸟,导致22只野生鸟类被丝网缠挂后死亡。

经武汉市野生动物物种鉴定委员会鉴定,22只野生鸟类中,2只为鸟纲,鸮形目,属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另20只属于湖北省省级保护野生动物。

根据2017年执行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及其附件《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按照所列野生动物基准价值的五倍核算,按照计算标准,此案折算经济价值共计人民币3.7万元。

区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负责人李洁提到,起诉并不是单纯地让被告人赔偿损失,而是通过这个案例,向整个江夏区,全武汉市、全省甚至向更大范围传递一种理念,就是减少这种猎杀的行为,一起来共同维护国家和社会的一个大环境和公共利益。

区法院法官徐育华说道,对野生动物的猎杀既要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而且对环境资源的破坏也要承担相应的造成社会公共利益损失的赔偿责任,以及恢复资源的成本,这些都是猎杀者需要承担的责任。在这起案件中,被告人捕杀这个野生动物的行为,赔偿款会考虑到用于本区的野生动物保护和救助方面。

(编辑:蔡燕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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