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聚餐喝酒后坐车也被判刑罚款,只因做了这件事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地球人都知道啊!

可是喝了酒没开车!

为什么也要被判刑?

来瞧瞧发生在赣州的真实案例!

去年年底,曹某某与朋友谢某共同用餐,并在用餐过程中大量饮酒。

餐后,在明知谢某大量饮酒情况下,曹某某仍然将自己借用他人的助力车交予谢某驾驶,并乘坐该车前往南康城区。

在行驶途中,谢某因驾驶不慎与一辆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谢某、曹某不同程度受伤。

南康警方依法立案侦查,并按程序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査起诉,一审法院支持了检方指控,认定乘车人曹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小编为您科普一下

危险驾驶罪并非仅适用于机动车的驾驶员,如果乘车人或者车主明知他人饮酒,仍授意他人驾驶机动车或者将机动车出借给饮酒的人,只要驾驶员达到了醉驾的标准,相关人员也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

本案中,曹某某作为交通事故受害人和乘车人,在明知谢某大量饮酒的情况下,仍然授意谢某驾驶车辆,并放任结果的发生,其与谢某在危险驾驶行为上具有共同犯罪故意。

一审法院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认定曹某某构成危险驾驶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是不是豁然开朗了?

在司法实践中,下面这些行为,也构成危险驾驶共同犯罪,要小心哦!

NO1 :在饮酒过程中,行为人明知驾驶员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者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酒后不给其找代驾的行为。

NO2 :行为人明知驾驶员饮酒,教唆、胁迫或命令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

NO3 :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出借给借用人的行为。

编辑:谢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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