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车被撞伤,新伤加旧疾住院手术,保险公司赔吗?

长江日报大武汉客户端7月16日讯 发生交通事故后2个月,本就有腰部疾病的当事人住院手术。这时,保险公司还需为交通事故承担赔偿损失吗?

7月16日,记者获悉,武汉硚口区法院认为旧疾并不影响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判决保险公司赔偿王先生近14万元。

2023年7月某日晚7时许,王先生骑电动车与一辆私家车碰撞,发生交通事故,两车受损,王先生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私家车司机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王先生承担次要责任。

车祸当天,王先生在司机陪同下到医院门诊进行检查,诊断结果为肌肉损伤、腰椎滑脱、关节痛。由于平日里就有腰痛的毛病,王先生觉得并无大碍,决定先行回家休息,慢慢处理事故赔偿问题。

2023年9月,王先生愈发觉得身子不爽利,再次到医院就诊。这一次,医院诊断结果为腰椎滑脱、腰椎管狭窄,并建议住院治疗。于是,王先生在医生安排下接受了腰椎部的手术。经司法鉴定,王先生术后伤残等级为十级,交通事故导致的外伤参与度为30%。

出院后的王先生将私家车司机、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承担事故赔偿责任,赔偿其各项损失。

庭审中,保险公司认为,王先生住院诊疗时间和交通事故相隔2个月,且此次交通事故与其所受伤残参与度仅有30%,对医疗费用的合理性及责任承担比例提出异议。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原告对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没有主观过错,不能因个人体质对事故造成的伤残存在影响而承担相应责任,也不能减轻侵权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发生事故时,王先生已临近60岁,即使在事故前有腰部病症,也属于个人体质状况的范畴,其自身疾病与交通事故的发生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不存在减免或免除加害人赔偿责任的情形。虽然王先生在事故当日未住院治疗,但两次门诊检查结果与其入院病情描述基本相符。

法院故而在交警部门责任认定基础上,酌定王先生与司机按3:7的比例分担责任,保险公司对王先生的损失先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部分再承担70%赔偿责任。

考虑到原、被告前期争议较大,为了最大限度消除双方对于案件细节的疑虑,定分止争,承办法官在判决书中运用表格形式,逐一列明医疗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赔偿项目的计算依据和赔偿金额,同时注明已由被告垫付的金额、应由保险公司赔偿的金额,让所有内容一目了然。

判决作出后,保险公司主动履行赔偿义务,王先生已收到近14万元赔偿款。

(长江日报记者耿珊珊 通讯员李凌雪 朱思凝)

【罗田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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