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薪引发连环诉讼:从工资差额到经济补偿的维权之路

● 案情介绍

2014年4月,沈某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先后担任市场专员、校区校长等职务,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0年5月,沈某委托律师向公司发送《律师函》,以公司未足额支付工资且未经同意调岗降薪为由,声明于2020年4月29日解除劳动合同。

随后,沈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补发工资。经审理,仲裁委于2022年4月作出裁决:公司需支付沈某2019年10月至2020年4月的工资差额,但驳回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请求。

2022年7月,沈某再次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16.2万元。仲裁委驳回其请求后,沈某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审理查明,该公司确实存在扣发沈某工资的事实,其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11774元,遂判决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70644元(11774元/月×6个月),同时驳回沈某关于赔偿金的请求。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三项理由:一是沈某属于重复诉讼,前案已就劳动关系解除事宜作出处理;二是一审判决超出诉讼请求,沈某主张的是赔偿金而非经济补偿金;三是即便主张经济补偿金,也已超过仲裁时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沈某前后两次诉讼的请求不同,不构成重复诉讼。前案诉求为继续履行合同及补发工资,本案则主张经济赔偿金,不符合重复诉讼的法定条件。关于判决是否超出诉讼请求,二审法院认为,劳动者主张赔偿金但经审查应支付经济补偿的,法院可直接判决支付经济补偿,故一审判决并无不当。对于仲裁时效问题,因公司在仲裁阶段未提出时效抗辩,二审中再主张时效问题,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律师说法

本案涉及三项核心法律问题,值得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关注:

一是经济补偿金与赔偿金的法律区分。经济补偿金适用于用人单位存在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法定情形时,劳动者主动解除劳动合同的场景,计算标准为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赔偿金则适用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标准为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本案中,公司存在欠薪行为,符合支付经济补偿的条件,但沈某系主动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用人单位违法解除的情形,故法院不支持赔偿金请求。

二是仲裁时效的特殊适用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但法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仲裁阶段未提出时效抗辩,在诉讼阶段再主张时效问题的,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公司在仲裁阶段未提出时效抗辩,二审中再以此为由上诉,自然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三是重复诉讼的认定标准。构成重复诉讼需同时满足“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相同、诉讼请求相同(或后诉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三个条件。本案中,沈某前案诉求为“继续履行合同及补发工资”,本案诉求为“经济赔偿金”,诉讼请求明显不同,不构成重复诉讼。

律师提醒,劳动者遭遇欠薪等劳动争议时,应及时收集劳动合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证据,通过劳动仲裁、诉讼等法律途径维权。用人单位则应规范用工管理,避免因欠薪、违法调岗等行为引发纠纷,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 律师介绍

严子翔 湖北汉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社会职务与荣誉

中国电视剧制作产业协会法务工作委员会法务委员

第七届武汉市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委员会委员

武汉市第七届 “普法网红” 优秀选手

2023 年武汉市百名优秀村(居)法律顾问

专业服务领域(涉企涉外方向)

担任武汉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法律顾问期间,深度参与企业主导的中俄工程技术合作项目,提供覆盖合同起草与审核、项目风险预判及防控等全链条法律支持,有效保障涉外合作合规推进、顺利落地。

担任新疆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专注为中国——西亚地区跨境运输业务提供定制化法律保障,涵盖运输合同合规性审查、跨境物流风险规避、争议解决预案制定等专项服务,助力业务稳定开展。

(通讯员魏文浩)

【编辑:李沅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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