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简介
2013年10月,刘某入职襄阳某餐饮公司,此后随着公司业务调整,劳动合同几经变更,最终与武汉某餐饮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担任区域经理,月薪稳定在1万元左右,还能拿到季度奖金,工作十多年来也算顺风顺水。可在2024年8月,公司突然向刘某送达《调岗通知书》,单方面将他从区域经理降为餐厅经理,工资也按新岗位标准发放。刘某当场提出异议,认为这种调整既没协商也不合理,但公司态度强硬,要求他必须服从安排。迫于压力,刘某只好到新岗位上班。
可到了9月发薪日,刘某发现工资卡上只到账7000元,比原来的1万元少了3000元。“降了职还降薪,这明显是逼我走!”刘某当即向公司提出抗议,但对方以“岗位调整后薪酬同步调整”为由拒绝补发。无奈之下,刘某向公司送达《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随后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工资差额、经济补偿等费用。
仲裁和诉讼过程中,公司认为:一是认为用人单位有自主用工权,调岗是企业内部管理的正常操作;二是主张岗位变了,工资自然该按新岗位算;三是强调刘某先后与不同公司签过劳动合同,就算要给经济补偿,也只能从最后一次签合同的时间算起,不能算上之前的工龄。
法院认为,公司调岗降薪既没与刘某协商,也拿不出合理依据,明显超出了合法用工自主权的范围,属于违法变更劳动合同;而刘某多次更换劳动合同是公司安排的,并非他本人意愿,工龄应当连续计算。最终,法院判决公司向刘某支付工资差额、季度奖金、经济补偿金等共计16.5万元。
● 律师说法
调岗降薪并非企业单方可随意为之的行为,其合法性需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实践中,部分企业因对用工自主权的法律边界认知不足,常陷入法律纠纷从法律层面而言,企业实施调岗降薪需满足三项要件:其一,规章制度的明确性与合规性。企业需在规章制度中具体列明可调岗的情形(如员工不能胜任工作、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且该制度须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已向员工公示或告知,留存员工签字确认等证据尤为重要。其二,调岗的合理性。岗位调整需与员工原工作内容存在关联性,禁止将技术岗位员工随意调至无关岗位,更不得借调岗之名变相降薪或逼迫员工离职。本案中,企业在无合理事由的情况下将区域经理降为餐厅经理,并削减30%薪酬,显然违背合理性原则。其三,协商程序的必要性。即便企业认为调岗具有正当性,仍需事先与员工充分沟通,听取其意见。若员工明确表示反对,企业不得强行执行,否则可能构成违法变更劳动合同。
对企业而言,用工自主权受法律约束,调岗降薪必须坚守“有理有据、协商一致”的原则。日常管理中应完善规章制度,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规定需履行民主程序,并妥善保存与员工的沟通记录,避免因证据不足陷入被动。对员工而言,遭遇不公待遇时应及时通过书面形式提出异议,留存调岗通知、工资条等证据,若协商未果,需在1年内申请劳动仲裁,切勿超过法定时效。
● 律师介绍
夏威利 湖北汉武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武汉市江岸区塔子湖街道金桥汇社区 社区律师
武汉市江岸区婚姻登记处 公益律师
武汉市妇联 公益律师。
擅长劳动人事争议、离婚纠纷、民间借贷、交通事故、公司股权纠纷的处理。
(撰文通讯员程琦 图片通讯员程琦)
【编辑:李沅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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