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长江日报大武汉客户端6月3日讯(记者陈勇)房屋长期不住能否免交物业费?物业服务到期可否拒缴物业费?6月2日,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刘僖、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副庭长许晶、汉正街小商品市场人民法庭庭长李晓丹、副庭长夏建飞做客“周二之约”直播间,解答住房相关法律咨询。
问:我购置新房交房后长期未装修、未入住,从没享受相关物业服务,该不该交物业费?
答:关于空置房屋缴纳物业费的问题,部分业主存在一定误解,认为空置房并未享受物业服务。民法典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由此可知,法律明确将物业服务定性为对小区公共区域、共有设施设备的整体维护服务,具有不可分割性——绿化修剪、电梯维保、公共照明、安防值守等服务,不会因某一户空置而停止,其成本需全体业主共同承担。即使房屋空置未入住,业主也间接享受了房产保值增值的服务。《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也遵循同样的原则。但实际上,如果小区物业服务合同中对空置房物业费有约定,则可按照约定减免。
问:我住的小区物业服务合同已到期,物业公司还在催收物业费,我是否可以拒缴?
答:部分业主对于物业合同到期存在一定误解,认为合同到期后物业服务关系即归于消灭,故无需支付物业费。民法典规定,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但是服务期限为不定期。业主仍应按照物业公司实际提供物业服务的期限缴纳物业费。若业主对物业公司服务不满意,可以通过召开业主大会的形式,随时解除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
问:我停在小区内的电动车被盗,物业公司是否应该担责?
答:若物业公司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尽到相关义务,履行了安保巡逻等责任,在小区内实施了日常安全检查或采取了其他合理措施,依法,一般不承担责任。
问:我看到小区电梯间广告栏经常换新,像这样的广告费、停车费等小区公共收益,是不是应该分给我们业主?
答:小区公共收益的管理和使用,一直是业主关注的焦点。民法典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编辑:丁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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