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驶轿车引擎盖上竟趴着一人,起因仅为一把扫帚


长江日报融媒体9月29日讯(记者姚传龙)9月29日,武汉鹦鹉洲长江大桥上,一辆白色小型载客机动车行驶在桥面上,令人意外的是,白色机动车的引擎盖上竟然趴着一名红衣男子,男子手中还持有一把长柄扫帚。

现场视频还原了事发时的情景,白色机动车在桥面上行驶,一名男子上身着红色短袖,下身穿长裤,趴在引擎盖上,手中还有一把长柄扫帚,扫帚的木柄部分伸出车外,男子头部靠在车辆前挡风玻璃上。机动车悬挂鄂A车牌。

事件发生后,洪山警方对此事展开调查,经查,9月29日上午7时45分许,女性驾驶员李某驾驶斯柯达牌野帝汽车在洪山区某大学院内倒车时,轧到男性保洁员柯某的扫帚,两人发生口角,因李某要开车离开,柯某随即爬到李某汽车引擎盖上阻拦,李某发动车辆,顶着柯某一路行至汉阳区公安分局建桥派出所停车,该所民警将二人控制移交给洪山警方调查处理。洪山警方经过调查走访,收集证据,认定李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其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以五百元罚款。目前,柯某无明显外伤已回家。

《治安管理处罚法》42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63条规定,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同时《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62条规定,驾驶机动车不得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

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的何龙律师表示,此类情况,一般称之为扒车。一般情况下,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有人员扒车,建议驾驶员不要开动车辆,一旦扒车人受伤,驾驶员最严重可能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人员扒车需要分情况讨论,如果扒车人系自愿扒车,驾驶员依然驾车行驶,驾驶员和趴车人均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如果在车辆行驶途中,扒车人受伤,则驾驶员可能涉嫌故意伤害。”何龙解释,因为驾驶员清晰地知道车辆行驶可能让扒车人受伤。

一旦扒车人非自愿,何龙称这种情况无论扒车人是否受伤,驾车人都可能涉嫌故意伤人。

【编辑:符樱】


(作者:姚传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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