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发放津补贴、报销餐费等,一副大队长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长江日报融媒体10月7日讯 7日,长江日报记者从武汉市纪委获悉,因违规发放津补贴、报销餐费等,一名大队副大队长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徐守卫,2012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11年2月至今任东西湖区新沟镇街四大队副大队长。

徐守卫在任新沟镇街四大队副大队长期间,分管财务审核工作时,对2014年7月大队违规发放津补贴一事,负有直接责任;利用招商引资违规报销烟酒费用;参与吃喝,多次违规报销餐费;接受协税企业老板吃请等。

办案人员介绍,徐守卫因违规发放津补贴、报销餐费、接受宴请,挥霍浪费公款,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被责令清退违规发放的津补贴。(记者王雪 通讯员丁阳  齐阳  徐亮)

条例原文

2003年12月31日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挥霍浪费公共财产,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四)有其他挥霍浪费公共财产行为的。”

第八十二条规定:“有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在财经方面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执纪者说

在全面从严治党的新形势下,仍有少数党员干部置党规党纪于不顾,把违规发放津补贴、违规报销餐费等套上新“马甲”、穿上“隐身衣”,其行为与全面从严治党、驰而不息纠“四风”的要求背道而驰,最终难逃被追责。全市广大党员干部要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持之以恒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精神,身体力行守规矩、以上率下不越界,牢固树立“公款姓公,一分一厘都不能乱花;公权为民,一丝一毫都不能私用”的观念,做到公私分明。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纠治“四风”要决心不变、力度不减、尺度不松。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紧盯“四风”问题特别是隐形变异问题,加强执纪监督问责,持续保持高压态势,坚决刹住公款吃喝、违规发放津补贴、违规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吃请等不正之风,不断巩固和扩大纠治“四风”成果。(通讯员丁阳 徐亮 记者王雪)

【编辑:祝洁】


(作者:王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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