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房屋出“纰漏”,名家画作被装修工人当成垃圾撕毁



长江日报融媒体10月24日讯(记者尹勤兵)居民家收藏的名家国画,被装修工人当成垃圾,竟直接撕毁扔到垃圾堆。10月24日,家住汉口的王女士提起这件事就心烦不已:事情过去近半年,至今这家“包租公司”分文未赔。

据了解,王女士提出索赔20万,武汉吉家江寓房产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家江寓”)对此有异议,要求对画作价值做鉴定。然而因签订细节谈不拢,双方仍在协商中。


收藏多年的画作毁于一旦

52岁的王女士说,她在汉口香港路的中奇花园小区,有一套80余平米的两室一厅。今年5月,武汉吉家江寓房产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和她签订了资产管理服务合同,由对方装修后打理出租。“合同签5年,约定对方每月交3100元,第3年开始上调,房子改成三房。”王女士说。

为了早点装修改造,“江寓”公司获取了大门钥匙后,开始派人进场。当时,考虑到客厅内挂有一幅长约4米,宽约1米的《红梅报春图》的大型国画,她称,自己反复叮嘱交接人员,称自己会尽快找人搬走,让对方千万不要动,并得到了口头保证。

“没想到还是出事了!”王女士说,5月31日一早,她和好友刚到自家房屋楼下,就发现垃圾堆处,横七竖八放着一幅被撕成两截的国画,正是那幅《红梅报春图》,画框被折断,画芯也被撕毁成几片。当天下着小雨,看见残画躺在雨水中,她一下就懵了。

王女士说,她当即拍照并喊来“江寓”的相关负责人,对方也吃了一惊。经询问,原来装修工人误以为画没用,直接当成了垃圾进行了擅自处理。连同一起遭殃的,还有王女士放在阳台处橱柜内的一些小家电、锅碗瓢盆和衣物。

当事人索赔20万  维权过程一波三折

据介绍,王女士当天拨打110报警后,江岸区西马路派出所出警,对闯祸的装修人员及“吉家江寓”公司人员做了笔录。事后,她曾想请人修复,但无奈一块巴掌大的画片找不到了,装裱师说难以“妙手回春”。

“这幅画得来十分机缘巧合,”王女士说,早在1999年,她和丈夫两人到西安旅游,在一处拍卖会上无意竞得此画作,“当时,我看这幅画气势恢宏,满纸都是红梅怒开,深觉意境好,有眼缘才决心花3000元拍下,”直到2015年左右,她花2000元装裱了此画,一直挂在家中。

“当时装裱,有人出价10万,我都没舍得出手,”王女士认为,排除这幅画的直接购买和装裱成本,算上这些年的升值,她参考过百度里面的网络报价,保守价值应该在20万以上。

对其说法,长江日报记者上网查询,该图作者田成喜,百度百科简介显示为“出生1956年,笔名白杨,陕西人,著名花卉画家,毕业于西安美术学院,中国书画家协会理事、长安东方书画院院长。”

“我们的想法很简单,要不赔画,要不赔钱。“王女士的表弟杨先生称,他全程参与和”吉家江寓“公司的谈判协商。事情发生后,他曾和表姐三次找对方协商。前两次,在汉口一处办公点,”江寓“的分管负责人吴先生喊来了装修公司,组织“三方会谈”。

杨先生说,一开始,对方表示肯定会赔偿,但又称装修的农民工没有钱,并称最多愿赔2万元,这距他们提出的20万元,差距实在太大。在对方嫌贵后,表姐表示能找原画家再画一幅也行,对方开始信心满满表示接受,并随后组织人马到西安,不过至今无下文。一个月前,“吉家江寓”公司分管老总吴某又改称还是赔钱,但画作必须做鉴定。

“问题是我提出做鉴定可以,但对方必须先拿20万元作为押金或者保证金,否则的话,如果残画被拿走了,我又该如何……”王女士说,时至今日,事情发生快半年了。对赔偿至今仍没有一个明确说法,每次都是她主动去找对方,而不见“吉家江寓”方联系她。

当事公司:赔偿须鉴定画作价值

24日上午,记者陪同王女士找到“武汉吉家江寓房产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该公司客服高级经理曹存波表示,公司目前上下均已知道这件事。他表示,装修公司相当于“吉家江寓”的供应商,受公司指派进场装修,在管理方面存在纰漏,对此公司不回避责任。

曹经理表示,王女士主张索赔20万元后,公司曾一度派人到外地找原作者,再画一幅,但遗憾的是未能找到人。公司目前的处理方案是赔钱,但对于价值多少,必须做鉴定才公平。他表示,此事目前是分管的“王总”负责跟进。其还表示,所谓赔偿2万元,仅仅是装饰公司工人一方的想法。

稍后,王女士拨通其提供的“王总”手机号,对方约定25日上午时间和地点再谈。对王女士要求的鉴定保证金一事,“王总”表示,需找第三方机构,数量多少?也需进一步协商。

律师:可通过司法鉴定价值

国家文物鉴定估价师熊胜华表示,该画作者田成喜,是国内圈内画梅花比较有名的名家。他指出,一般画家的作品,分为精品、大路货、应付作品。其中,大路货为日常创作的作品,数量较大;而应付作品,限于朋友之间、三笔两笔的应酬之作,也不太值钱。不过类似长4米,高1米的画作,应属巨幅作品,因其构图布局较难,创作量不多,应该为该画家的精品作。他个人认为,这幅画目前价值应在数万元不等。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主任刘源波认为,因为房东和“吉家江寓”公司之间,存在资产管理服务合同关系,房东已将钥匙交付该公司,所以对于这一幅画认定双方之间形成了一种临时的、免费的保管合同关系比较合适。

刘律师指出,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等规定,保管人应被认定存在重大过失,应该赔偿房东这一幅画的损失。至于这一幅画的价值若无法协商一致的,可以通过司法鉴定的方式给予确定。

【编辑:祝洁】



(作者:尹勤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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