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被自家轿车碾轧身亡,家属找保险公司索赔无果告到法院,一审法院审理判决保险公司赔偿60余万元;保险公司上诉后,二审法院审理后撤销了一审判决,改判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车主在小区被自家轿车碾轧身亡
2017年11月的一天早上,男子胡某(化名)在小区内取自家轿车。20分钟后,附近居民发现他在一下坡路段被碾轧于自家轿车右前轮下方,立即展开营救。
民警接报警后赶到现场,与居民一起将胡某救出并送到医院。遗憾的是,胡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查,该轿车所有人是胡某。事发时,轿车处于熄火、锁门状态,且未有与其他车辆接触的痕迹。胡某将车停在一处坡道上,不在停车位上,周围既无监控摄像头,也没有目击证人,无法查证事故具体原因。
胡某为该车购买了交强险和限额为5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并购买了附加险——不计免赔险,同时还购买了限额为10万元的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以上保险的被保险人均为胡某,事发时均在保险期内。
死者家属找到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死亡原因不明,不排除他杀可能”为由拒绝赔偿。死者家属遂将保险公司告到法院。
一审法院判保险公司赔偿60余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交管部门开具的交通事故证明,已证明此次事故是一起交通事故,只是具体原因尚未查清。胡某虽系肇事车辆投保的被保险人,但从事发后交管部门勘查现场可见,胡某在事故发生时位于车辆之外,符合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所约定的“第三者”特征,其身份事实上已转化为“第三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投保人允许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致使投保人遭受损害,当事人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投保人为本车上人员的除外”规定之精神,投保人也可以转化为“第三者”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家属60余万元。
法院判决后,保险公司提起上诉,认为本案不能以侵权责任认定,且不应将本案受害人作为本次事故车辆的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赔付对象,从而请求改判其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胡某的死亡原因经交管部门调查和法医鉴定,系交通事故所致。事故车辆虽然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第三条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保险公司交强险保单背面所附《交强险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二)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这些规定和约定都在交强险中将被保险人排除在外。
胡某作为被保险人,其身份转化为“第三者”的依据并不充分;其家属作为胡某的直系亲属要求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的请求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最终,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改判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请输入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