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捉了3只野蛙被判拘役3个月,野外随意“伸手”可能触犯法律!

昨日,长江日报记者从江夏区人民检察院获知,本月该院对一名32岁男子秦某提起公诉,因其在农田内抓捕了3只属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虎纹蛙,后秦某被判处拘役3个月缓期4个月执行,并处罚金2000元。

今年5月4日,秦某在江夏区舒安街一农田内抓泥鳅时,偶然发现3只“大块头”蛙类,这种蛙长得魁梧壮实,皮肤粗糙,头部及体侧有深色不规则斑纹。秦某曾见过这种蛙,知道它繁殖能力强,欲抓捕回去送给养殖青蛙的亲戚。

秦某抓捕3只蛙后,行至舒安街道某村,蛙鸣声引来了在此巡查的森林公安民警,民警当场查获了秦某袋里的3只蛙。经武汉市野生动物物种鉴定委员会鉴定,被捕获的蛙学名虎纹蛙,属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资料显示,近年来,由于生态环境的变化和过度猎捕,虎纹蛙的数量已日趋减少,成了濒危动物。虽然秦某知道这是虎纹蛙,但并不知道它如此稀有珍贵,秦某被抓获才感到懊悔。这3只虎纹蛙随后被公安人员放生。

森林公安局江夏区分局于当日对秦某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立案侦查并将其抓获。11月10日,江夏区检察院对秦某提起公诉。11月17日,江夏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审理,判处秦某拘役3个月缓期4个月执行,并处罚金2000元。

承办该案的检察官曹玲介绍,秦某触犯的是《刑法》第341条“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她说,鉴于秦某有悔罪表现,并对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因此对其从轻处罚。

曹玲检察官介绍,今年上半年河南三门峡卢氏县曾出现一起村民采挖野生兰花,而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三年的案例。因其采挖的蕙兰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其构成了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由此看来,非法猎捕、采摘“一不小心”可能获刑。

她建议,居民在野外接触大自然时,对于较难甄别的动植物,不要随意“伸手”,不要因为无知大意而触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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