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武汉市第十三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同意王芳等6名同志辞去政协常委职务的决定

(2018年12月19日政协武汉市第十三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经协商决定:同意王芳(女)、池莉(女)、陈汉桥、胡朝晖、费兰波(女)、戴颖(按姓氏笔画排序)等6名同志辞去政协武汉市第十三届委员会常委职务。

报政协武汉市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备案。

【编辑:刘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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