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想给孙女又有点担心,两份公证书让老两口吃了定心丸

长江日报大武汉客户端9月7日讯(记者夏晶)想把房子过户给孙女,又担心以后孙女把房子卖了,自己连个窝也没有。楚奶奶老两口被这个问题困扰了一年,总想有个万全之策。两人到公证处咨询,公证员用两份公证书让老两口吃了定心丸。

楚奶奶一家在公证处办理业务。长江日报记者夏晶摄

2日,楚奶奶老两口带着孙女杨某来到武汉市江天公证处,楚奶奶说,其子去年突然去世,儿子生前离异,有房产一套,孙女刚满18岁,老两口想把房产过户给孙女。

“房子给孙女我们是心甘情愿,就是担心孙女以后把房子卖了,我们没窝了。”楚奶奶说,看公证员有没有什么好办法。

公证员邓学锋了解基本情况后,对楚奶奶就《民法典》第366条到第371条关于居住权的设立形式、要素、权利限制、生效与消灭等内容逐一进行了讲解,综合遗产继承情况,邓学锋为其量身定制(遗产继承+居住权协议)公证方案:

首先,其子(被继承人)的房产属其离异后的个人合法财产,其遗产应由楚奶奶和老伴以及孙女杨某三人继承,楚奶奶和老伴同意放弃继承,由孙女杨某继承;

第二步,孙女杨某继承其父的房产后,同意将继承的房产与楚奶奶及老伴共同设立居住权至其终老;

按这个方案,公证处为楚奶奶一家办理了继承权公证和《居住权协议书》两个公证事项,并在继承公证书中也记载了继承人之间对居住权的约定,便于不动产管理部门在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时一并设立居住权。

楚奶奶和老伴对此非常认可。次日,三人再次来到江天公证处,办理了相关公证。

邓学锋又专门告知了楚奶奶居住权设立登记的程序,即:要及时依据公证书去不动产管理部门办理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当出现居住权消灭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并告知了办理注销登记的程序。

【编辑:刘艳】

(作者:夏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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