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吞社区“大城管经费”,社区党委委员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长江日报融媒体1月13日讯 13日,长江日报记者从武汉市纪委获悉,因侵吞社区经费,一名社区党委委员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李本勇,1995年8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3年8月任江汉区民权街王家巷社区文体卫生委员至今,2015年8月任江汉区民权街王家巷社区(党总支)党委委员。

2017年1月至3月,李本勇作为民权街王家巷社区党委委员、社区文体卫生委员,以支付王家巷社区居民劳务费的名义,从街道财政所报销社区“大城管经费”6110元,其中1856元用于社区支付相关劳务费、购买工具物资、疏捞、保洁等费用外,余款4254元被李本勇个人侵吞。

办案人员介绍,李本勇身为中共党员,利用担任社区党委委员、文体卫生委员的职务之便,采取虚报冒领的方式,侵吞社区“大城管经费”4254元,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条例原文

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执纪者说

在当前严惩腐败、狠刹“四风”的高压态势下,仍有顶风违纪者公然漠视纪律,逾越红线,虚报侵吞经费,造成了很坏的负面影响,受到惩处实属必然。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持挺纪在前,进一步加大对虚报冒领、侵吞经费等问题的监督检查和问责查处力度,强化通报曝光,以案明纪、以案育人,以监督执纪的实际成效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记者王雪 通讯员丁阳 齐阳)

【编辑:符樱】

(作者:王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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