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受纳税人财物,税管员受党内警告处分

长江日报融媒体1月27日讯  27日,长江日报记者从武汉市纪委获悉,因收受纳税人财物,一名税管员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孙远新,1994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10年6月至今任江岸区地税局后湖所税管员。

2017年10月24日至11月3日,孙远新在担任江岸区地税局后湖所税管员期间,在办理一家公司股权转让变更的涉税业务过程中,收受该公司通过微信转账给予的人民币600元。

办案人员介绍,孙远新身为党员干部,在办理涉税业务过程中违法收受纳税人财物600元,其行为违犯了党纪。孙远新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违纪款人民币600元被予以收缴。

条例原文

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执纪者说

身为税务干部,在为管理服务对象办理业务过程中收受对方财物,虽只有区区600元,违法所得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不涉及犯罪,但依然属于违反刑法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此类违法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必须严肃处理。“管得紧”是保持干部队伍风清气正的“洗涤剂”。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不断强化对党员干部的日常监督,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管得紧、抓得严,真正使铁的纪律转化为党员干部的日常习惯和自我遵循。(记者王雪 通讯员丁阳 齐阳 李康)

【编辑:符樱】


(作者:王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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