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1年闹离婚欲要回18万彩礼,最终双方依《民法典》了断

长江日报大武汉客户端10月10日讯(记者夏晶 通讯员张灵)结婚刚满一年就要离婚,男子想要回18万元彩礼,女方说彩礼钱都用到购买结婚用品等上了,不还,最终,双方依民法典进行了了断。

邓先生与王女士于2020年6月在宜昌登记结婚。婚前,女方王女士家里向男方邓先生提出了18万元彩礼的要求,虽然邓先生认为有些高,仍与家人共同想办法凑齐了彩礼,将王女士娶进了门。谁知结婚仅一年,两人就因生活习惯、价值观念的不同产生矛盾,并由起初的争吵发展到闹起了离婚。


邓先生提出,王女士家应归还其18万元彩礼钱。理由是,彩礼是自己家赠予王女士家的,目的是为了促成婚姻,如今婚姻已经不能维持,而彩礼金中部分用于婚前,应该就这部分退还自己一半。

王女士则认为,彩礼虽然是邓先生家里赠予的,但是母亲并没有自己留用,而是交给了她,最后她也都用于购买结婚用品和两人婚后生活,从头到尾都并不是自己一个人使用,因此彩礼钱不应退还。

双方各说各理,只好请社区律师周渭清介入调解。

10月10日,周渭清律师告诉记者,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才可能是夫妻共同财产,而彩礼一般是婚前所得。彩礼实质上是为达成结婚目的的赠予,也就是说男女双方依法进行了结婚登记,彩礼理应归女方所有。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无特殊约定,彩礼属于婚前个人财产。

民法典第1063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或者是赠予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彩礼应该属于女方王女士的婚前个人财产,彩礼不需返还。

在调解中,邓先生却提出了不同意见,依民法典第1042条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因此这个彩礼对方就不该要。

对此,周律师告诉他,关于民法典第1042条,实质上禁止的是买卖婚姻或者以婚姻为借口索要“天价彩礼”的行为,并不包括男女双方依民间习俗,自愿支付且未超出男方承受能力的彩礼。

而王女士也说了,王女士家中收受彩礼后,转交给王女士,大部分用于两人婚后生活,和索取财物的行径有本质上区别。

认识到自己观点的不当之处,邓先生当场表示愿意放弃退还彩礼的诉求。

【编辑:刘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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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夏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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