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年综合费率逾50% 借款人质疑消费金融公司涉嫌”高利贷“

开栏语:在2019年“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到来之际,长江日报集团下属三大报纸——《长江日报》理财版面、《武汉晚报》理财版面、《武汉晨报》理财版面,联合开设“金融3.15曝光台”,面向社会公开征集金融消费遇到的“糟心事”。

您有过被金融机构欺骗经历吗?遇到过投资陷阱吗?存款被变成过保险吗?保险理赔需求被拒绝过吗?理财是否遭遇种种不透明忽悠……目前一些金融消费者相关知识缺乏,被误导上当受骗的事件时有发生。如果您的金融消费遇到问题,请通过“金融3.15曝光台”进行投诉。接到市民投诉线索后,长江日报记者将进行实地调查,采访当事单位和相关监管部门,对存在问题的单位进行曝光 ,或将相关问题反映给主管部门,督促其整改。投诉受理13971054777(请短信编辑,内容包括投诉人姓名、联系电话以及遇到的具体事情),电子邮箱4720857@qq.com。

长江日报融媒体讯(记者周恋芹)近日,来自黄石市民彭先生通过网络向长江日报爆料,称自己于2017年11月在黄石文化宫附近一家手机店内购物,并于驻店地推的某消费金融公司签订了一份2万元消费现金贷合同,因为是格式合同他也没有细看。前些日,彭先生仔细查看合同发现,该笔消费现金贷的签订地不是在黄石本地,而是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彭先生对这份合同合规性产生质疑。

长江日报记者随后联系了彭先生采访。彭先生表示:“除了合同签订地,我对这家消费金融公司还有其它方面的疑惑。比如,我认为每月支付实际综合贷款费率超过了国家对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即年化综合费率不能超过36%。”

根据彭先生提供贷款合同截图,长江日报记者看到该笔从2017年11月开始的贷款合同,贷款金额2万元,双方约定分做21期还款,每月15日还款1563.23元。具体费率方面,该合同也写明:”月贷款利率2%,月客户服务费率0.305%,月贷款管理费率1.956%“。记者算了下,年综合费率约为51.132%。

长江日报记者查询发现,这家消费金融公司于2013年1月获中国银监会颁发”金融许可证“。之后,记者致电彭先生所指的这家消费金融公司,该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对此一一给出了回应:“首先,关于合同签订地质疑回应称,我们公司是根据正规法律流程来走的,合同签订地既可以是甲方实际注册地,也可以是合同双方协商的实际履行地,不影响合同实际法律效用。我们在合同奠定地这一行打了下划线,标注了请注意等告知字样,而且,彭先生是第二次与该消费金融公司签订贷款合同。”

长江日报记者在该合同上看到,合同签订地下面的确打了下划线,在下面的请注意一栏里,写了这样一段话:“本合同签订地是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若您在同一合同项下有多笔贷款,以其首笔贷款合同签订地为准),企业方和您一致同意,因本合同引起或与本合同相关的争议,任何一方可以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该消费金融公司人员继续解释:“针对第二点,央行、银监会是于2017年12月1日发布整顿“现金贷”新规,其中划定了现金贷的综合费率红线,而消费金融公司和彭先生的这笔合同实际签约在2017年11月,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也是没有疑问的。”

针对双方辩解,长江日报记者咨询了湖北省鼎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陈宇,陈律师表示:“首先,关于合同签订地的约定,主要是从管辖法院的角度出发,虽然与实际签订地址不一致,存在部分瑕疵,但并不影响该管辖条款的效力,这一点商家解释站得住脚;其次,关于利息的问题,早在2015年最高院司法已经规定,民间借贷法院支持最高利息为年化24%,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我认为商家对法律理解是片面的“。陈宇律师认为,商家除利息以外附加各种杂费,片面地理解了最高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的精神,违反公平正义原则,司法实践中也大量出现法官主动调整杂费的情况;另外行政法规出台在金融合同签订之后,虽然符合行政法规的规定,但金融合同还受民事法律约束管辖,并不排除违反民事法律的可能。

截至发稿,长江日报记者获悉,该消费金融公司已经与彭先生口头达成妥协和解协议。

链接:最高法出台新司法解释对民间借贷利率是如何规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于2015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根据该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也就说,年利息不超过24%的利息受法律保护,年利率在24%至36%的利息为限制保护,未支付的不得要求支付,已经支付的不予返还;超过36%年利率的利息属于非法高利,法律不予保护。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贯彻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本《规定》施行后新受理的一审案件,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施行后,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再审案件,适用《规定》施行前的司法解释进行审理,不适用本《规定》。也就是说,只有在2015年9月1日以后新受理的案件,才适用新规。


(作者:周恋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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