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公开招标擅自决定施工单位,街道经济办工作人员受记过处分

长江日报融媒体3月17日讯(记者王雪 通讯员武纪宣)17日,长江日报记者从武汉市纪委获悉,因未经公开招标,擅自决定施工单位,一名街道经济办工作人员受记过处分。

赵国进,2008年2月任东西湖区径河街农业办公室主任,2013年6月至今为径河街经济服务办公室工作人员。

赵国进在负责园林绿化工作期间,违反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未经政府采购和公开招标,擅自决定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造成不良影响。

办案人员介绍,赵国进身为径河街经济办工作人员,违反相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赵国进受到记过处分。

条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执纪者说

工程建设领域违规招投标问题,不仅严重扰乱工程建设领域市场行为和市场秩序,妨碍了公平竞争的市场原则,而且极易滋生以权谋私等腐败现象。

全市广大党员干部要切实增强党纪法规意识,时刻对党纪国法心存敬畏,不为私心所扰、不为人情所困、不为关系所累、不为利益所惑,做到令行禁止,决不能在工程项目上讲人情、打招呼、搞变通,为亲属或他人谋取私利。

各级党委要认真落实主体责任,加强项目监督管理,严格把关招标投标各个环节,进一步加强对投标企业、项目业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监督管理,严肃处理违法违规行为,有力推进招标投标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保持节奏不变,力度不减,对群众反映强烈、情节恶劣的招投标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要从严惩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营造诚信公开的市场竞争环境,为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保驾护航。

【编辑:符樱】

(作者:王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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