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旗为英雄而降,英雄主义永不会退场|长江评论

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降半旗志哀。记者戴旻阳 何晓刚摄

长江日报评论员 杨于泽

经四川省政府请示、国务院批准,四川凉山州西昌市、木里县4月4日降半旗,向在扑救木里森林火灾中牺牲的30位英雄志哀。这一做法在社会上引起热烈反响,很多网友在留言中表达了对火灾中英雄的崇敬,表示要向英雄学习。很多人身上的荣誉感、责任感被激发出来了,可以说,为英雄降国旗起到了凝心聚力的作用。

这次凉山州西昌市、木里县降半旗,是有法律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发生特别重大伤亡的不幸事件或者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伤亡时,可以下半旗志哀。而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属于特别重大事故。参照这个标准,30名救火烈士在扑救木里森林火灾中牺牲,降半旗志哀符合社会期待。

关于国旗降半旗志哀的法律规定与实践,此前社会上有过一些讨论。《国旗法》第十四条有两个条款,第一款规定对四类人士逝世下半旗志哀,是必然的;第二款规定“可以下半旗志哀”,即可以灵活处理。讨论的焦点,是如何激活《国旗法》第十四条中“可以下半旗志哀”的规定。上个月,江苏响水发生化工厂爆炸事故,造成64人死亡、危重21人、重伤73人,当时就有人呼吁为死难者下半旗志哀。

下半旗志哀,分析起来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表示哀悼,二是在哀悼的基础上加上致敬之义。为国家重要领导人逝世下半旗,就是兼具哀悼与致敬的意义;而为其他死难者下半旗,就是志哀的本义,如果属于为国家和人民利益而牺牲,则更有敬意在。降半旗表示大家是一个共同体,它带来国家认同、情感共鸣。为逝者降半旗,具有凝聚民心、集聚民力的作用。

有资料显示,我国国旗降半旗志哀的情况有50多次,1998年及以前主要是为党和国家重要领导人、世界上有重要贡献的政治家而降,但1998年之后情况已发生很大改变。近20年来,我国先后16次安排国旗降半旗为逝者志哀,包括为汶川地震遇难者、玉树地震遇难者、甘肃舟曲特大泥石流遇难者降半旗,也包括2次为香港遇难同胞降半旗。

国旗是一个国家的崇高象征,这次国旗为30位救火英雄烈士而降,是以国家的名义向英雄致敬。没有人愿意看到生命消亡,但总有一些职业是随时准备献出生命的。这30位消防员冲向大火,既是职责使命所在,本身就是不凡之举、英雄作为。牺牲前他们是普通人,是鲜活的年轻生命,正是这些铺就了英雄的底色,让我们相信英雄离我们并不远,普通的生活中可以涌现崇高。英雄定义了一个时代的气质,英雄精神让我们的精神世界强健、挺拔,英雄主义永不会退场。

国旗为英雄而降、为逝者而降,可以说是普遍的社会期待。现在下半旗的情形已经多样化,为谁而降、在什么地方降,更加需要规范化。考虑到中国地大人多,还可以采用地方性降半旗志哀的做法。国旗飘扬在旗杆上,更要让它飘扬在人民心中。

【编辑:朱艳琳】

(作者:杨于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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