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校教师论文构成实质性相似,抄袭一方被判赔3万

2005年9月,高校教师陈华(化名)将自己独立创作完成的论文《当电影遇上传播--电影传播的状态分析》刊登于一学报上。而就在去年,陈华发现另一位高校教师于帆(化名)在2011年发表的论文《电影传播形态分析》跟自己的文章非常相似,尤其在结构安排和语句表达上。于是,陈华认为于帆抄袭了自己的论文,一纸诉状将于帆告上法庭。

2019年4月25日下午,红星新闻记者获悉该案在成都高新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通过当庭比对,法院认定两篇论文构成实质性相似,被告行为侵犯了原告的相应著作权。最终判决被告于帆停止复制、发行、传播其论文,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3万元。

两文章构成实质性相似 被告侵权

2018年,陈华在网络搜索自己文章时,发现于帆发表在一杂志上的文章《电影传播形态分析》和自己的文章非常相似,在结构安排和语句的表达等方面甚至完全相同。陈华认为两篇文章构成实质性相似,于帆的行为己经侵犯了自己关于《当电影遇上传播--电影传播的状态分析》的修改权、署名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发行权等著作权,于是将于帆起诉至成都高新法院。

高新法院审理认为,该案中,原告主张权利的论文,就“电影与传播的关系”这一论题进行论述,具有独创性,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文字作品,原告享有涉案论文《当电影遇上传播--电影传播的状态分析》的著作权。

在被告的文章里,明确列出了原告论文作为其参考文献,法院认为,这表明被告实际接触到了原告的论文。根据当庭比对,被诉侵权作品中包含足够具体的表达,相应的论文结构编排及逻辑顺序跟原告作品达到一定比例的相似,可以认定为构成实质性相似。被告主张技术手段检测重复率有一定限制,不能作为有力抗辩理由,被告对原告涉案作品的使用亦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因此,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署名权、改编权、复制权等著作权。

学术抄袭不能止于指责 合法著作权益受法律保护

2019年4月25日下午,高新法院当庭宣判,判决被告立即停止《电影传播形态分析》的复制、发行和传播行为,并刊登声明,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关于损失赔偿数额,由于原告没能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和被告违法所得的金额,基于原告请求,法院决定采取法定赔偿的方式确定赔偿数额。综合考虑此案涉及学术抄袭的具体情节、原告作品影响范围、原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等因素,法院酌定赔偿数额为3万元。

该案审判法官表示,撰写学术论文不可避免地需要运用大量的其他论文作为参考文献,其中可能存在的抄袭、剽窃行为具有一定的模糊性和隐蔽性,司法实践中对此应如何进行鉴别、认定是一大难点,也是该案审理的重点。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应是学术诚信的基础,近年来,学术抄袭屡见不鲜甚至有愈演愈烈的趋势,相关行为已不是简单地指责相关人员的学术操守和道德品行可以解决的,对于当事人的合法著作权益,人民法院依法应予以保护。

【编辑:吴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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