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有利于”彰显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大意义 ——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文章《在新的起点上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

张捷

《求是》杂志今年第五期发表了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文章《在新的起点上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习近平总书记在文章中强调“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已经显示出多方面成效。一是有利于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二是有利于对公权力监督的全覆盖,三是有利于坚持标本兼治、巩固扩大反腐败斗争成果。”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在文章中提出的“三个有利于”,对于我们深刻认识在新的起点上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有着无比深远的重大政治意义。

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是巩固发展发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的根本保证。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共产党的反腐败斗争取得了举世瞩目的重大成果。出台中央八项规定,严厉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坚决反对特权,巡视利剑作用彰显,实现政治巡视巡察全覆盖。坚持反腐败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定不移“打虎”“拍蝇”“猎狐”,不敢腐的目标初步实现,不能腐的笼子越扎越牢,不想腐的堤坝正在构筑,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的态势已经形成。在这个历史的关键时刻,党中央提出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这是一次质的飞跃,它的根本目的就是建立起党统一领导下的国家反腐败机构。纪委监委一套人马、双重职责,既是执纪机关履行党章赋予的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又是执法机关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实现党内监督和国家机关监督、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有机统一,从而真正实现了各级党委对反腐败工作的全过程、常态化领导。党委定期分析研判本地区政治生态状况,听取重大案情报告,对各项重要决定实行审核把关,这是完全必要的。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坚持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从组织形式、职能定位、决策程序上鲜明地体现出来,才能使各级党委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进一步强化。

实现对公权力监督的全覆盖是我们党领导反腐败工作的一大创新。长期以来,非党员的村干部、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等相当一部分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处于监督的空白地带,属于无人管、不便管的对象,实行监察体制改革以来,党和国家出台了《监察法》,其中第十五条规定了六类监察对象“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均涵盖在内,实现了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督全覆盖,推进公权力运行法制化,消除权利监督的“真空地带”,压缩权利行使的任性空间。监察对象的“扩容”,体现了把公权力关进制度笼子、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改革初衷。通过改革,一是有利于消除群众身边的腐败。过去群众身边的腐败有很多空白地带,无法管也不好管,形成了“民不举、官不究”,致使群众身边的腐败长期得不到解决,有些地方甚至是逍遥法外,群众敢怒不敢言,而现在我们对公权力的监督全覆盖,就从根本上打通了“最后一公里”的薄弱环节。二是有利于提高群众的政治觉悟。反腐败除了专门力量外,还必须走好群众路线,只有当群众真正意识到腐败是党和人民的大敌时,他们才会主动站出来,积极配合、参与反腐败斗争,而这也正是我们期待的。三是有利于纯洁基层组织。俗话说“一颗老鼠屎坏了一锅粥”,一个具有公权力的人在那里为非作歹,就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现在把这个“死角”给挖掉了,既纯洁了基层组织,也加强了党与群众之间的血肉联系。

当前要进一步坚持标本兼治不断把反腐败斗争推向一个新阶段。习近平总书记在文章中指出“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充分发挥新体制的治理效能,收拢五指,重拳出击”“标本兼治综合效应更加凸显。”实践证明,党中央关于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决策是完全正确的,为了进一步持续深化改革,不断把反腐败斗争推向一个新阶段,我们有必要加大三个方面的工作力度。一是在党的统一领导下构建纪检监察机关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实现统一决策、一体运行的执纪执法工作规范,不断提高反腐败工作法制化、规范化水平。二是不断强化日常监督。纪检监察机关务必持续强化不敢腐的震慑,扎牢不能腐的笼子,增强不想腐的自觉,以永远在路上的坚忍和执着,把反腐败斗争推向纵深。强化“查办大案要案是成绩,抓早抓小更是成绩”的工作理念,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用坚定有力的措施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四种形态”不断减少腐败存量,精准遏制腐败增量。三是建立一支纪法兼通的干部队伍。要认真学习党章党规和宪法法律,强化纪律意识、法治意识,坚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在工作中既考虑“纪”的因素、又兼顾“法”的内容,既用纪言纪语,又用法言法语,努力成为纪法兼通的专才,为党和人民做出新贡献。

总书记的重要文章《在新的起点上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为新形势下全党进一步推进反腐败斗争指明了方向。可以坚定地判断,当前反腐败斗争呈压倒性胜利的态势,一定会朝着彻底胜利的目标挺进,这种历史的发展趋势是任何力量也无法改变的。

(作者系中共武汉市委第三巡察组组长)

【编辑:付豪】

(作者:张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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