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期间开警车去健身,蔡甸区一民警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长江日报融媒体5月26日讯(记者鞠頔 通讯员武纪宣)26日,长江日报记者从武汉市纪委获悉,蔡甸区公安分局蔡甸街派出所一民警因在工作期间驾驶警车前往健身房锻炼,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曾利锋,1999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在蔡甸区公安分局消泗乡派出所、桐湖派出所、永安街派出所和区公安分局交通大队工作。2004年8月至今在蔡甸区公安分局蔡甸街派出所工作。现任蔡甸街派出所三级警长、警务服务站民警。

2018年6月5日上午8时许,蔡甸派出所警务服务站民警曾利锋接班上岗,驾驶牌号为“鄂A2128警”的警车,带领辅警毛某某、陈某某负责蔡甸街面巡逻和110接处警工作。19时39分,曾利锋驾驶该警车带领辅警毛某某来到蔡甸区工会院内,曾利锋脱下警服放在车内,让毛某某在车内等候,自己到工会二楼的健身房锻炼身体,期间被群众发现并告知蔡甸区公安分局。当晚19时58分曾利锋驾驶警车带领辅警毛某某离开。

办案人员称,曾利锋身为中共党员,工作期间违规使用公车,造成不良影响。经蔡甸街党工委研究,决定给予曾利锋党内警告处分。

【条例原文】

2016年1月1日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用车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执纪者说】

公务用车是为执行公务配备的车辆,公车姓“公”不姓“私”,少数党员干部却打起了歪主意,带着“图方便”“带一脚”“不会发现”的思想,心安理得地利用公务资源办私事。这样的“拿来主义”要不得。党员干部要严格自律、严守纪律,纪检监察机关要严格执纪,强化问责,对公车私用“零容忍”。(通讯员武纪宣 记者鞠頔 整理)

【编辑:付豪】

(作者:鞠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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