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鸟需道歉,挖林需植树,武汉法院:“主动纠错”的可轻罚

长江日报融媒体5月30日讯 5月30日,长江日报记者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2015年至2018年,武汉市两级法院共审理涉长江生态环境资源案件158件,其中非法捕捞水产品、非法狩猎案件96件,对177人判处刑罚。

为保护长江流域生态平衡、沿江地区动植物多样性,武汉各级法院加强对非法捕捞水产品、非法狩猎等违法行为惩治力度,同时引入恢复性司法理念,积极探索“补植复绿”“放流增殖”,实现打击犯罪和保护生态环境、引领公众环保意识的多重目的。

毒杀鸟类被判刑还得道歉

在蔡甸区法院审理的高某、卢某某非法狩猎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中,二被告人将高毒农药用水化开后,将稻谷浸泡其中,制作食饵,在水域抛洒,毒杀野生动物鸟类260只,价值人民币12.56万元。蔡甸区法院判决被告人高某、卢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宣告缓刑一年;被告人高某、卢某某连带赔偿因非法狩猎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2.56万元,并自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在湖北省省级以上媒体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法官表示,判决被告人赔偿损失并在省级媒体上公开道歉,主要是改变老百姓观念中“打鸟吃不是大事”的错误观念,明确捕杀珍稀鸟类以及在禁猎区、禁猎期狩猎行为的犯罪性质。起到以案说法的教育意义,同时也是对建立健全生态保护机制的积极探索。

非法捕捞要自行修复生态

2018年江汉区法院在26件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有4案10人主动通过购买原种鱼苗放流的方式自行修复生态,法院对这10名危害程度不大、知错就改的被告人仅单处罚金,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释放了“鼓励自行修复生态”的政策导向。

2017年4月24日13时许,被告人罗某、刘某在本市汉阳太子湖与长江连通港通江水域,利用电捕鱼设备非法捕捞渔获物2.36公斤,后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非法捕捞的渔获物均已放生。

法院认为,被告人罗某、刘某非法捕捞水产品,影响长江生物休养繁殖,给长江渔业资源造成相应的损害,鉴于罗某、刘某已经主动支付赔偿金用于修复其破坏的长江生态环境,且非法捕捞的渔获物均已放生。酌情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最终判决对二人各处罚金3000元。

开挖林地被判原地种树

2015至2017年,被告人黄某在未经过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先后多次雇请他人在黄陂区长轩岭街狮子山村开挖林地采石,致使近25亩的公益林遭到严重破坏。

黄陂区法院依法判决黄某缓刑,责令其在三年内对其损坏的林地采取修复措施,在三年内使林地恢复生态功能,如届时未能履行,则承担林地恢复费用97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黄某马上开始在其破坏的山体上种植树苗进行修复,实现了法律效果和保护生态环境效果的有机统一。(记者梁爽 通讯员王田甜 孙文楷)

【编辑:付豪】

(作者:梁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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