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日报大武汉客户端8月14日讯 前车撞坏护栏后车遭殃。这样一次普通的剐蹭事故,却因肇事司机离开事故现场引发连锁反应。
8月14日,记者从武汉市硚口区法院获悉,此案中,该院判决肇事司机为“连锁反应”自掏腰包近万元。
2024年某日凌晨1点左右,司机张某驾驶私家车不慎撞到道路中央护栏,致其中一根栏杆脱落。张某下车查看后认为没有损害便驱车离去。十分钟后,程师傅驾驶出租车至此,因夜晚视线受限,未察觉路面有脱落的栏杆,致使车辆受损。
事故发生后,程师傅报警。交警部门调取监控,寻找肇事车辆及司机,事故责任迟迟无法认定。
在此期间,程师傅的车辆因责任不明无法进入保险公司定损和维修流程,被迫停运11天。后张某被交警找到,交警部门认定该事故张某为全责,程师傅无责。程师傅的车辆随即送修,实际维修耗时6天。
此后,保险公司因“事故涉及司机驶离现场,需进一步核实事故真实性及损失范围”,额外进行了8天的调查取证。这期间,程师傅的车辆依然没有投入运营。
保险公司以“交通肇事逃逸属于责任免除赔偿情形”为由拒赔商业险赔付费用。程师傅遂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及保险公司赔付修车费及25天的停运损失。
案件审理期间,交警部门认定张某在实施造成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并对张某处以1900元罚款。同时,张某还对道路中央护栏的损坏进行了赔偿。
法院认为,本案中,张某的私家车投保单中明确约定了“交通肇事逃逸的情形下,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因此保险公司无需承担超出交强险以外的赔偿责任。程师傅主张的修车费,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超过部分则由直接侵权人张某赔付。经查,保险公司已于诉讼前,就交强险赔偿范围向程师傅进行了赔付。
对于停运损失,法官在梳理案情后,对三个时间段的停运损失作出清晰划分。最终,法院判决张某向程师傅赔偿车辆维修费、停运损失等共计9500余元。
承办法官表示,张某“一脚油门”离开,让“小事故”演变成“大麻烦”,不仅让自己背上了行政处罚,更为他人带来财物损失,最终自己还需为这“连锁反应”自掏腰包近万元。交通事故发生后,即使是道路公共设施受损,驾驶人的首要义务是立即停车、保护现场、迅速报警或协商处理。任何未经法定程序擅自离开现场的行为,即使事故轻微、事后赔偿,都可能被认定为“逃逸”。
(长江日报记者耿珊珊 通讯员李凌雪 朱思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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